3月31日,河南项城市在该市广场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会上,51名犯罪嫌疑人反手拷着,五花大绑,八九个人一组,蹲在地上,被一条绳子串起来,像穿蚂蚱似的。他们胸前挂着白底黑字的牌子,上书: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千余围观者纷纷拍手叫好,场面蔚为壮观。(4月5日《大河报》)
我国有对犯罪嫌疑人公捕公判、押解他们游街示众以示惩戒的传统,但是,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以羞辱人格为目的的惩戒方式必然为现代文明所不容。可某些公权机关,总热衷于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抓了小偷,要“公开处理”,游街示众;抓了卖淫嫖娼人员,更要“公开处理”,游街示众。如果抓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员,更少不了“公开处理”,游街示众。这样的消息,是时时见诸各地报端的。
毋庸置疑,项城市警方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公检法司四机关在1998年、2007年两次下文规定:严禁对执行死刑犯游街示众,对一般罪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公开游街示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也表决通过了类似乎的规定。
尽管如此,示众事件仍旧频繁发生,执法者热衷示众,民众里很大一部分为示众拍手叫好。示众,不仅告诉我们,国民身上普遍存在的劣根性有待改造,也显示着我们还没有真正进入现代文明社会。这警示我们,提高包括执法者在内的全民的现代意识确为当务之急。
民众为示众鼓噪,有以为惩恶即是扬善的成分,也难免一点为先贤常常诟病的看热闹以填补心灵空虚的阴暗心理。而执法者热衷示众,推测起来,一是炫耀政绩,向社会各界邀功,一是乞灵于它的震慑效力,以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示众,就能杀一儆百,事半功倍。殊不知,这样做使当事人要么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结果是杀一不成,擏百更是一句空话。
我们完全可以想见,当一个人被押着游街示众,这将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场面就是证据,围观成了审判。并且,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因为它在道义上承受不起任何错误,所以,后续的所有司法程序都不过是装饰而已了。
要想杜绝示众事件的发生,有赖于有关上级部门对已出现的示众事件严肃处理,笔者查了一下,每次出现示众事件,都不见责任人承担了相应惩戒,这其实就是姑息。这种姑息,岂能杜绝游街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