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嫌犯五花大绑示众,绑的是嫌犯痛的是法律

时间:2012-04-06 13:07   来源:东方网

  3月31日,项城市在该市广场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会上,政法部门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法院还公开宣判了10名被告人,以震慑犯罪。(《大河报》4月5日)

  这样的公捕公判大会,近年来媒体时有报道,地方上的本意无非是想通过示众这种方式彰显其破案成果,震慑犯罪。但是,将嫌犯五花大绑的示众之举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执法尺度,背离了现代执法理念,因为绑的虽然是犯人,但痛的却是法律。

  首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但河南项城警方的执法方式显然不那么理性、平和文明,比如为何非要对嫌犯“像穿蚂蚱似的”的五花大绑在一起?在笔者看来,这无疑暴露了执法人员人权保护意识的淡薄,甚至在潜意识中不乏对嫌犯的人格歧视,或者还有借机羞辱之心。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是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过法庭正义的审理、判决之后才能定性,而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人山人海中让人“参观”,这无疑是“未罪先罚”,是在带头知法犯法,更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的违背。

  还有,如此“五花大绑”还侵害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伤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试问,如果用有悖宪法精神的手段,对待一个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的人,那么这个社会又跟这个罪犯有什么区别呢?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从命明令禁止游街示众,看守所取消在押人员“抱头蹲地”的做法,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给其戴上“头套”等,点点滴滴细节改善,这都是对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中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彰显。但遗憾的是,许多改善和进步仍停留于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自觉自发行动上,并未纳入通行全国的执法规范,河南项城警方的做法就说明了这一点。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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