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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为何屡陷“泄题门”?

2012年03月29日 11:06: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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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末至2012年初,多个国家级考试的试题和答案被曝深陷“泄题门”。 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科目考前半小时,有网友在考研群里收到了英语选择题的答案和作文题目。公安机关接到教育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后迅速立案侦查,目前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近日,教育部称研究生招考作弊案主要嫌犯已抓获,要求招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强化复试考核。(《人民日报》3月28日)

  按照教育部复试考核要求,一旦发现作弊考生,将取消所有科目成绩并开除其学籍,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弊团伙中如有涉及到教育系统公职人员的,一律依规严处,这不仅显示出教育部处理“泄题门”的决心,也能将危害性尽可能地减到最低限度。

  尽管教育部公开处理问题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仍让人放心不下。实际上,除了研究生考试之外,包括会计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已经屡次出现泄题。比如2011年12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开考前一小时就有考生发现答案出现在网络上。这是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连续第六年、第十二次被指疑似泄题。再如,早在2008年,注会考试就发生过“泄题门”事件,2011年9月,再度重磅上演《泄题门2》。

  面对“国考”屡陷“泄题门”,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我国应当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来治理考试泄题和作弊现象。虽然从现实来讲,出台似乎有必要,但是,要说处理“泄题门”无法何依,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无论是高考,还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不管是四六级考试,还是研究生考试,这类国家考试的考题,在考前和考中,都属于国家机密,对于泄题,完全可适用《刑法》这则条款,进行量刑。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也是依据这个司法条款处理多起类似案件。比如,2009年,山西就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10名参与高考高科技作弊者处以刑罚。很明显,我国之所以屡屡出现国考“泄题门”,很大程度源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倘若这种局面一直存在,即便再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也根本无法消除泄题现象。

  除了严格执行国家既有法律外,笔者认为还要继续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寻求构架新的人才评价综合体系,改变唯分数论英雄的观念,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考生作弊现象、“泄题门”的出现。(吴睿鸫) 

[责任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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