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卖“福位”墓地投资,还能获得三成保底利润?广州市南沙市民林先生在2006年与一家殡葬公司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和《合作协议》,但随着地方政府出台法规严禁或限制墓地买卖,殡葬公司不愿履约。林先生于是起诉。法院判决认为,尽管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禁止炒买炒卖墓地,但是,该墓地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真实合同,因此墓地买卖合同有效(3月28日《信息时报》)。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均禁止炒卖墓地,但是这些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只是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而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从法律逻辑上讲,法院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事实层面讲,这样的判决也有可能助推炒卖墓地之风,使“死不起”愈加成为一个难题。
据媒体报道,在厦门,一块4平方米的墓地,最高售价达2.2万元/平方米,但这并不算贵的。在京沪广深这些大城市,一个墓穴3万元至5万元早已司空见惯。仅北京万安公墓,2011年的价格甚至达到一平方米21.8万元,而且还要提前一年预订。墓地高涨的背后,与炒家疯狂炒作分不开。如果不遏制这种疯狂的炒作势头,墓地价格还将扶摇直上,不用说穷人,就是普通市民,恐怕也难以承受这样昂贵的价格,到时,公民可谓是“死无葬身之地”了。
因此,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严禁炒作墓地的规定是有合理性的,但是,要让这些规定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能为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就应当提高法律位阶,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来禁止炒作墓地,遏制这种炒作墓地之风。不过,未来制定的法律不应仅仅规定禁止炒作墓地,而应当从全盘考虑来破解“死不起”的难题。
墓地价格高,不仅涉及炒作墓地问题,还存在监管不力和行政垄断问题。一些地方墓地经营者坐地起价,将墓地价格抬到畸高;还有一些地方民政行政部门与墓地经营单位政企不分家,“民政系统自己办的经营性公墓当初依靠划拨取得土地,经营成本低,但在定价上并没有体现出任何公益性质”,凭空抬高了墓地价格。因此,未来的法律也应当对政企分离、殡葬单位公益性质以及对墓地价格进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破解“死不起”难题,还须解决穷人和低收入家庭安葬的问题。应当将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由国家划拨等方式取得,减免税收,免费或者低价提供给穷人。但目前相关规章只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如此,城市的穷人和低收入家庭就无法享受公益性墓地,虽然目前有些城市对“城市居民公益性墓地”也进行了探索,但必须制定法律以向全国推广。
再次,“死不起”不仅存在于买墓地的时候,还存在于购买墓地之后。根据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这意味着购买墓地20年后,还面临着重新购买的问题。如今,20年后到底如何处理、如何交费?各地各行其是,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不解决,死者可谓是“葬了也白葬”。因此,未来制定法律必须对墓地使用年限到底多久才合理、维护主体是谁和维护费用多少等作出明确规定。(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