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赔千元,法律不能轻描淡写

时间:2012-03-28 10:43   来源:法制日报

  朱慧卿/画  

  2010年年底,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生卢迪发现一篇署名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袭自己的论文,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2011年卢迪起诉张丽,索赔10万元。3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抄袭,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3月27日《大河报》)。 

  对于这个结果,我有两个感觉。一个是学术贬值、学历贬值、知识贬值,知识分子对于诚信的信诺也在贬值。具体到此事上来,卢迪作为一名学生能够写完一篇独创的论文,本身是件非常难得的事,整个学术系统应该尊重和卢迪一样“卑微”的大学生的学术精神与学术成果。可是,学界里似乎已经丧失了起码的底线,简单地“复制+粘贴”,就可以让一个人把别人辛勤换来的成果转到自己名下。 

  第二个感觉是低廉的犯罪成本根本起不到遏制学术抄袭的作用,相反,还会加剧抄袭现象的蔓延态势。教授抄袭本科生,本科生得到赔偿只是一个方面,可另一方面也应该让学界里所谓的专家教授都知道“复制+粘贴”的危害,让所有想用“复制+粘贴”方法写论文的人,都有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恐惧。可以肯定,“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的判决结果,起不起这种震慑作用。 

  然而这样的判决,又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法律对于抄袭现象的态度也是轻描淡写。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著作权法对于抄袭并没有达到“零容忍”高度,抄袭论文,至多是不道德,而极少被定性为“犯罪”,因此抄袭者才如此有恃无恐。 

  抄袭是常见之事,抄袭也并不可怕。怕就怕抄袭之后,司法层面不能进行及时纠偏,而道德方面又无法完成自我救赎。这恰恰就是学界抄袭之风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希望法律法规能够在对待抄袭问题时,有更加明确的态度和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希望我国高校管理体制能够自我加压,对抄袭者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抄袭难题才有可能破解。(济北南)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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