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失德的媒体报道

时间:2012-03-28 09:05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法院庭审的一起交通事故本来很普通,可是,因为伤者告肇事车主、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医疗费1.2万元,超过了“规定”的1万元,案子一下子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目光。对此,有不少接受采访的律师都认为,应根据实际状况定出更加合理的赔偿限额。甚至有律师称,“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最高1万元,撞死可获11万元赔偿,这不是诱导人家撞伤还不如把人撞死吗?”(《郑州晚报》3月27日)

  交强险赔偿限额额度及其分项限额赔偿模式,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就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分项限额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当时,李汉宇也提出,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

  虽然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否过低,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但是在争论中使用的论证逻辑却让人诧异。没错,单从交强险获赔的角度看,的确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情况,但是这并不应该转化为在交通事故中鼓励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要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获赔只是一种在经济上的风险分散,并不涉及其他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撞伤当事人,非但不竭力施救,而是通过“反复碾压”或者“故意加害”来撞死当事人,虽然其在经济赔偿上的风险可能降低,但在法律上的风险却大大增加。从法律上讲,之前撞伤的行为,至多算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二次伤害”就完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前者量刑最高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者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很多人都是没有法律和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下,不可能瞬间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经济学分析判断,而只能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做出抉择。如果他们在耳濡目染的舆论环境中,总是能够听到“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那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他们,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在没有交强险赔偿限额争议之前,一度甚嚣尘上的“撞伤不如撞死”,难道不是误导不少人走上“故意杀人”犯罪的不归路吗?

  这就提出一个严肃的命题,媒体在进行这类可能导致个体做出错误判断的报道时,到底应该秉承怎样的职业伦理。或许有人会说,媒体只是传播的载体,它要为不同的论调提供一个表达的平台,至于说论调的对错应该交给公众去分析判断。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所谓“客观中立立场”,因为媒体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具有教化和引导的功能,特别是一些严肃的专业问题,公众的认知程度很多时候要依赖于媒体的“转化水平”。

  从某种意义上讲,媒体对于一些严肃社会问题的认知程度,意味着公众的理性程度。比如药家鑫案、彭宇案,在一些媒体的过度渲染之下,被演绎成富二代作恶和全社会道德滑坡的代表,可是,当事后被揭开的真相退去喧嚣的非理性潮水后,我们发现原来有很多不理性的媒体在裸泳。药家鑫从交通肇事者最终演变成必须领受死刑的杀人犯,一句“农村人难缠”难道没有媒体不理性报道投下的阴影吗?所以,在一些涉及深层次是非问题上,媒体报道多一些理性,我们的社会就可能少一分暴戾情绪。兹事体大,切不可等闲视之。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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