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河南安阳的王先生丢失了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缴纳3.8万元奖励费才能拿回车辆。(3月25日《今日早报》)
此番,郑州警方收费的依据是1992年,公安部与人保公司下发的《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需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一个20年前出台的规定,果真能要求王先生今天非要交3.8万奖励费才能把自己的车开回家吗?显然不能。因为首先,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
其次,2005年《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各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也都应该进行清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1992年出台的这一规定,早该废止。
退一步讲,即使1992年的规定合法有效,那交钱也轮不到王先生,因为协议是保险公司与公安部签的,即使拿钱,也要由保险公司支付。让纳税人垫付,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而且,王先生在垫付的时候,公安机关为何不开发票呢?不开发票,人们不禁会怀疑,钱到了哪儿?是进了国库还是进了当地公安机关自己的“小金库”?这显然有悖于“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规定,人为制造腐败产生的土壤。
为了鼓励破案,对盗窃车辆的犯罪行为进行奖励,势必会影响警察破其他案子的积极性。杀人案、强奸案,可能没有如此可观的经济收益,警察可能不爱破。最终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盗窃案件破得快,其他案件因为无“油水”可贪,则能拖则拖。
如果延伸到其他领域,会不会衍生出一种案子一个价码的情况?难道说,破杀人案、抢劫案、伤人案也要交破案费?破杀人案多少钱,破抢劫案多少钱,破伤一条腿的案件多少钱,破伤一跳胳膊的案件多少钱……对各种罪行都进行标价,警察破案难免不沦为一桩生意。把破案当生意,显然是福尔摩斯那样的私家侦探干的营生。
从这一事件,延伸出一个问题,公安机关破案,纳税人到底要不要交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公安机关是由纳税人供养的,领取工资就应该为纳税人服务。一边领着纳税人的工资,一边还索要办案经费,这显然属于公权越位。
收取纳税人的破案经费,是典型的乱收费行为,不仅有违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共属性,也在为腐败制造温床、破坏社会正义,上级主管部门早就应当果断予以制止,杜绝将警察破案沦为一桩唯利是图的生意。(陈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