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她表示,现行法定婚龄导致“剩男剩女”、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不断增多。(3月3日《广州日报》)
剩男剩女、未婚同居、虚报年龄、高龄产妇、高危妊娠,等等,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真的都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过高”有关吗?降低结婚年龄,这些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吗?
显然,这是异想天开,想当然。至少,没有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过认真的调查、分析和思考。
我们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键在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造成的,而是某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婚姻问题上的反映。
就剩男剩女而言,只要仔细观察一下就不难发现,进入这一行列的,大多是白领和文化层次、职业追求、个人成就要求比较的。因为,面对竞争的日趋激烈,他们选择了“先立业、后成家”。当他们认识到组成家庭也很重要时,也就成了“剩男剩女”了。将之归罪于《婚姻法》,显然是不合适、不公平的。
未婚同居,虽然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看,都是不恰当、不合适的,但是,它与《婚姻法》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就算《婚姻法》将结婚年龄调低到18周岁,未婚同居现象也决不会消失。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与社会环境、个人素养有关,与每个人对待婚姻和个人尊严的态度有关。有的人,恋爱多少年都不会同居,有的人,认识几天就会同居。
至于黄代表提到的农村“未婚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就更加反映了社会环境和个人素养对婚姻问题的影响。因为,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此类现象就比较少。反之,则比较多。相反,如果农村也能象城市一样,有很多创业的空间,有丰富的文化生活,有年轻人沟通交流的场所,还会出现类似现象吗?把这一切也归罪于《婚姻法》,岂不是“欲加之罪”?
而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结婚就意味着“家”的诞生,有“家”就必须有“房”。在房价已经上涨到令8成家庭买不起房的情况下,降低《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就等于加重年轻人及其父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要知道,18周岁,大多是读书的年龄,不仅没有收入,连上学的费用也要父母来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结婚,就等于把父母“逼”上了绝路。更重要的,假如再怀孕生子,学校该不该给学生以产假呢?
所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在中国并不合适,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是不合适的。(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