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辽宁省消防条例》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是用法律将尊重生命、保护未成年人这个理念硬性落实,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更加理性、更加以人为本的体现。我们无法阻止地震、海啸、各种事故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但是却可以通过立法这种形式,避免未成年人遭受可以避免的伤害。正如阜新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郭海涛所说,“未成年人学习的首先应该是逃生技能,远离灾难,而不是学习扑火本领。”
有人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现代社会道德和文明理性的回归”。有道理,但也不尽然,至少不能全部否定当时的道德标准。
毕竟,道德不是空泛的,和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密切相关。上世纪80年代之前,物质极度短缺,那是一个“先公后私”的时代,财产权重于生命权。所以,当粮食、山林、水库……这些公共财物受到威胁时,人们会奋不顾身。所以,雷锋和工友们在天降暴雨时会将自己的新棉被盖在水泥上。
30年过去,风景不再相同。如今的“80后”、“90后”,大多不知“饥饿”为何物,不理解“短缺”的真实意义。当物质不再短缺,当温饱已成为过去,“人”自身的发展更应受到重视。
曾经,有一些地区,有一段时间,在发展中“只见物不见人”。如今,随着物质的极大丰富,我们有理由也有条件,在立法安排、制度设计、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将“人”自身,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放在首位。
从这个角度来说,辽宁这条禁令的出台,显得那么顺理成章、水到渠成。而且,可以相信,类似的文明、理性、成熟的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将会越来越多,力度也会越来越大。(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