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网友“安东一怪”在网上发表了名为《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的网帖,随后被江苏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2月26日《羊城晚报》)
公民发帖批评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公安局便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将其行政拘留。不知是公民戳到了公安部门的痛处,经不起这般“侮辱”,还是公安部门由行政不作为演变为行政乱作为,在“自取其辱”?
首先必须承认,在当今法治社会,公安部门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公安部门更不能针对公民提起名誉侵权及侮辱侵权诉讼。而公安部门的交巡警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也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们自认为受到公民“侮辱”而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公职人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言词文明,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即便公民的批评有不当或失实之处,公安部门享有充分的公权资源和话语渠道,完全有条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澄清,而大可不必针对公民提起名誉、隐私及侮辱侵权诉讼。
退一步讲,即便是公安部门要对公民提起名誉侵权及侮辱侵权诉讼,也应依法按程序办事,岂能擅自动用国家公器,以一个子虚乌有的罪名,将发帖批评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的公民行政拘留?可见,在公权施展淫威之下,公民的人身权、话语权等几乎所有的权利都被无情地剥夺,只能任其宰割了。不管你有罪还是无罪,也不管你认不认罪,先关押你几天再说。万一你被整得“心服口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追查一下来了,便撤销案件,再将你“无罪释放”。至于你的人身自由、你的身体健康、你的经济损失等等,还是自己“吃不完兜着走”吧,谁让你自不量力,与权力部门博弈,以卵击石呢?
事实表明,普通公民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侮辱,但公职人员理当具有比普通公民更强的“抗侮辱能力”,而公安部门根本不可能受到“侮辱”,所谓“公然侮辱他人”纯粹是无稽之谈。孟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如果公安部门动辄控告公民“侮辱”,并将“公然侮辱他人”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利器,那么只能说明,他们其实是在践踏法律、滥用权力、自取其辱罢了。(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