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求爱不成,合肥某中学一名17岁的中学生陶某竟然强行闯入民宅,将汽油泼向16岁的少女周岩,并点起打火机将其烧成重伤,或致终身残疾。此后,伤情鉴定迟迟未做,女孩的医疗费用遭停止支付,嫌犯要求取保候审,几乎将受害人家庭逼上绝路。(本报今日14版报道)
由于行凶的陶汝坤母亲是安徽省合肥市规划局某处处长,父亲就职于安徽省合肥市审计局,陶汝坤被舆论称为“官二代”;同时陶汝坤太过凶残,造成的后果太过恶劣,因此又被称为“最狠官二代”。对此,有评论者认为,不宜给陶汝坤贴上“官二代”的标签,说是把这个案件完全贴上一个“官二代”的标签,有些牵强了,更不利于通过司法途径客观、公正地去解决问题。让案件回归案件,相信法律的最终裁决。那如果需要探讨的话,就是一起青少年教育失败的典型反面教材。
不用说,“官二代”“富二代”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贬义词,这里的“二代”们有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特点:一方面,他们靠着父辈的条件,享有社会各方面的特权,拥有社会最大量的财富,处于高人一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他们又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依靠父辈的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为所欲为、横行霸道,成为危害社会、祸害百信的纨绔或衙内。符合这两条,就属于老百姓眼中的 “官二代”“富二代”了。这里的两个条件都必须具备,而不只是其家庭出身的具体描述。比如,一个官员或富人的子女如果是靠自己的努力而有所成就,同时其道德和业绩都为社会所公认,人们是不会把他们称为“官二代”“富二代”的。
那么,什么样的官员子女可以称为“官二代”?这里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只是公众对某个具体人所干具体事之后的感觉。不赞成把陶汝坤贴上“官二代”的标签,理由是因为这就是一件青少年因为恋爱关系发生的伤害案,这当然有一定的正确性,因为所谓“官二代”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法律上只讲犯罪嫌疑人,只讲加害人和受害人,当然不会去管当事人的身份。在法律面前,我们确实不必去区别是否“官二代”。而且,因为恋爱不成而行凶,这种案件哪一个社会都有,哪一种人也可能犯下这个罪,两个农民的孩子也会发生这种案件,与是否官员的孩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法律面前没有“官二代”,并不等于社会没有,也不等于老百姓眼中没有。可以说,“官二代”是一个解读社会的名词,运用它确实就能解读一些社会现象。我们怎样判断陶汝坤能不能称为“官二代”犯罪?标准就是看他的犯罪与父母的权力有没有某种联系,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陶汝坤的犯罪与父母的权力是有关系的。第一,看到自己满意的姑娘就强迫人家嫁给他,这正是强权无法无天的表现,最迟可以追溯到宋朝的高衙内,可见与官是存在关系的;第二,正是由于权力的霸道,才敢于采取凶残的手段,因为他觉得自己父母当官,被关一个星期就能出来,甚至还能让周家人等死。第三,这一切并不是陶汝坤的妄想,事实上,就在案发之后,其父母就发挥了权力作用,以医疗费要挟对方同意取保候审,医疗费难道不应该由陶家全额负担吗?总之,案件发生就是与父母的权力有关,而且现在还在运用权力。
这样看来,说陶汝坤是“官二代”,并不是乱贴标签,而是实事求是、实至名归。至于说,贴了“官二代”的标签就不利于司法公正,这是没有道理的。我的看法正相反,对于利用权力干扰司法公正的,就是要贴上“官二代”的标签,引起全社会的愤怒和关注,提醒公众加强舆论监督,才能防止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