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2012年山西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去年山西省共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108起,4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2人受到通报批评,3名校长被撤职;共查处教育乱收费金额448.38万元,清退违纪金额349.19万元(2月12日《山西晚报》)。
近些年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以及各级政府查处了不少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严肃性。但为什么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甚至呈现越治理越猖獗的现象?我以为,教育乱收费的“低风险”以及查处力度的“高举低打”都是诱发因素。
其实,无论是教育法,还是义务教育法都严肃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章节,但这两部法律由于对教育乱收费的法律惩罚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一个时期以来,对于各地查处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只要没有涉及贪腐,几乎没有校长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因为乱收费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毋庸讳言,无论怎么看,教育乱收费都是利用公共产品敛财、牟取私利,无异于以权谋私甚至犯罪。
因此,对于教育乱收费仅仅处以行政处罚远远不够。因为,光靠限期整改等软手段不足以遏制教育乱收费——对其他乱收费同样如此,我们更应该冀望“第三方”来制约高校的权利。最恰当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司法介入,把法律之剑引入校园。具体来讲,一是立法机构要明确教育乱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在可诉之列;二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将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实现法制化,那些巧立名目榨取学生钱财的学校管理者不仅要承担党纪政纪处分,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总之,“海绵拳”治不了教育乱收费,必须打出法治铁拳才行。笔者认为,要想根除教育乱收费,不妨改变“刑不进校门”的观念,从法治的高度来衡量教育乱收费的性质,以法律严管手段体现出对教育乱收费的“零容忍”与威慑力。(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