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哈尔滨双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贩被当地城管强征了数十或百余袋元宵,拿到敬老院慰问。商贩称,城管当天开着三辆车在大街上收元宵。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
元宵节关爱弱势群体,到敬老院访贫问孤本是件善事。然而,拿着抢来的元宵到敬老院慰问,“劫商济孤”的作为,不免令人啼笑皆非。更严重的是,如此不耻的行径,还如此“理直气壮”,眼中全无党纪国法概念。看来“劫商济孤”的逻辑早就存在不止一天两天了。
在这起事件中,被抢的元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放在了店铺之外。在城管的眼里,就是所谓的“出店经营”,而“出店经营”在很多的地方都被视作扰乱城市秩序的不良行为。不少的城管都将“没收”这些不按照常规经营的物品,看做合情合理。
遗憾的是,至今为止现行的法规对城市管理中,诸如此类现象的处罚、没收等很少做出过明细的规定。城管执法无法可依与必须管理之间的矛盾,客观上让“抢”作为管理手段,变得有了那么几分合理。既然执法少法可依,自然执法的程序、处罚的自由裁量、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等等更无必要的限制。这也是城管屡遭诟病的症结所在。
“抢”作为手段能解决管理问题,推而广之亦能解决其它的问题。比如,双城城管抢元宵,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为了解决“善事”所需,顺便执了一次法罢了。所以,“劫商济孤”的逻辑,源于城市管理少法可依而又纵权过度的沉疴,无限的伸缩性制造了“不靠谱”到了极点的典型。规范城管的行为,首先应该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