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霸王条款当以消费者为中心

时间:2012-01-09 14:54   来源:济南日报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表示,工商部门今年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其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将是整治的重点,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设立专门领导小组,并将专项行动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请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门研究分析。(1月8日《京华时报》)

  应该说,整治霸王条款,涉及到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工商、司法等社会各方,非任何一方能够独自完成。而且,历史和实践的经验已经证明,只有把保障消费者权益放在整治霸王条款行动的中心,才能取得实质性进步,因为消费者受霸王条款伤害最直接,也最有动力推动根除霸王条款。不过,由于消费者相对于霸王条款的制定者来说,处于绝对的弱势,他们的维权行动必须有配套机制保障才能成功。

  首先,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消费者协会。若要实现这样的制度设计功能,消费者协会必须是自下而上生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协会不致力于积极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有可能失去存在的理由并且被广大消费者所抛弃。唯有如此,在消费者受霸王条款侵害时,消费者协会才会及时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拍案而起,奔走呼叫。

  其次,消费者对市场监管者有足够的监督制约力量。如果消费者对市场监管者有足够的监督制约力量,在其发现霸王条款或者受到霸王条款伤害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就能够得到市场监管者及时有效的反应;反之,即便对霸王条款的整治看起来轰轰烈烈,消费者也很难感受到自己生活的明显变化。

  最后,司法能够担当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司法途径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的最后一种维权选择,也是消费者所能依赖的最有力的救济渠道。可是,当前一些法院在处理针对霸王条款提起的诉讼时,要么出于顾虑不予立案,要么立案也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是从害怕造成“社会影响”或者“连锁反应”的角度回避。当然,对于霸王条款的司法规制,要以司法的相对独立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前提。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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