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时指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12月28日《新京报》)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农民土地保护、土地权益受到巨大挑战。各种类型的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不断引发农民为保护土地、耕地使用权而发生极端事件。可以说,农村农民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大诱因。
各种矛盾背后的本质都是利益问题。农民土地、耕地合法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其合法权益保护不够不力。在城市城镇化扩张中、在地方以土地作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中以及各类工业工厂用地中,往往是以强势的地方各部门作为征地主导方,有的甚至不惜动用强制力量,农民处于极度弱势地位。这几年土地纠纷不断,一方面说明城市化城镇化存在盲目扩展现象,另一方面说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不少问题,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保证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是大幅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的前提。
确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客观现实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却屡屡遭受侵犯。
工业化不能走牺牲农民利益之路,城市化城镇化更不是侵犯农民土地财产利益的理由。改革开放前我国就存在巨大城乡差距,改革开放后这种差距缩小不明显,有的地方甚至还正在拉大。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在发展到今天、取得一定成绩之后,需要进行必要的纠偏。
必须以更加强硬的法律约束,更加有力有效的执行力,来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一系列财产权益。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以保护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为中心的相应法规。以笔者看,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比如:一次性补偿的一锤子买卖最终解决不了农民的根本问题,要让农民长久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直到其彻底享受城市各种社会保障,成为真正市民以后。农民的底线保障就是那几亩地。在农村做任何事情,既要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又要坚守农民生活保障的底线。
“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针对性、现实性、必要性、及时性都非常之强,不但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应该及时把这一精神切实落实下去,并落实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