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1万被罚2151万?莫“积刑罚”使“民情危”

时间:2011-12-29 13:34   来源:山西晚报

  湖南省桂阳县的农民李清,因为卖贴牌的羊毛衫,日前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目前,内蒙古高院已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12月28日《东方早报》)

  假冒名牌,销售伪劣,毫无疑问,这是犯罪。李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惩罚。公众的疑惑或者争议在于,“一共6万元的货品,赢利才1万元”(李清辩护律师王福奎所说),是否有必要开出一张2151万元的罚单?

  固然,基于我们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从严从重处罚有其合理性,但重到让一个事实上处在社会底层的小贩“十辈子也还不起”,这个合理性还能理直气壮吗?按吊牌价或者按实际销售价确定非法金额,笔者并非专业人士,也姑且断定它们在法律上都能站得住脚,但有一个明显的例子,却能帮我们了解这个判罚是否过重:从2001年到2005年,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共开出1800多万元罚单严惩商标侵权行为,而这涉及1077件案件——即使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原因,难道一个李清的危害就相当于一个省会城市五年的所有此类违法行为?

  我们常说一句话,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这话虽然浅显,其实用意至深。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也许比道德教化要刚硬、教条和严酷,但其目的却同样是禁暴卫善,维护社会稳定,根源也同样是人类普遍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这就是所谓“天理人情”,并非一味追求严刑峻法便能迎来清平盛世。

  两千多年前,贾谊说,“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而我们当今,这种“积刑罚”的事情已经不少了,许霆案中,一个年轻人利用ATM机故障,取走了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一审就被判了无期徒刑;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中,一个农民为逃避过路费套军牌拉货,被罚二百万元,亦判无期徒刑——二审中,在社会舆论的呼吁下,两案当事人一个改判成5年,一个改判成7年有期徒刑。

  一审二审,判罚如此不同,可见一审量刑之重和不当。而古人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律的威严势必会受到损害,甚至,联想到一些大人物、大公司、大机构屡屡在法网下逃脱,人们甚而会想到一句谚语:法律和网一样,小鱼从缝隙钻出去,大鱼用蛮力撞穿出去,其它的鱼绝望地被捕获……

  这就更非我们如今建设法治社会之福了。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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