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生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2月27日《北京晨报》)。
“不得过度医疗”,这规定当然是英明神武,再正确不过。不过,问题是,此前卫生部也从来没有批准过可以“过度医疗”,既然从来就没有允许过,此番再提及“不得过度医疗”,不过是老调重弹,并无太多新意。事实上,过度医疗之害,其实尽人皆知,而过度医疗现象也早已是众人皆知的秘密,仅仅是有了新的规范,是不是就能执行下去,其实仍然不容乐观。
真实的情形是,医疗这个东西,既然颇为专业,那么究竟何为“过度”,其实很难有标准化的判断,而既然不能对过度医疗定出个明确标准,不得过度医疗自然也就难有可操作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前的过度医疗,指望简单地通过“说不”来制止,显然有些一厢情愿,甚至根本就显得不那么情愿。
某种程度上,过度医疗的根源其实仍然是医疗的趋利化,既然医生的收入和待遇无不与绩效挂钩,而所谓医生的绩效则是医生给医院和科室带来的收益,这样的考核指标,其实才是过度医疗的制度基础。而明明把医生逼成商人了,却又不让医生去做生意,这样的规定实在是自相矛盾。可见,不去根除以药养医,却反而拿医生的道德和医疗规范说事儿,根本就是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
一言以蔽之,“不得过度医疗”当然没错,但要想不说成一句正确的废话,还请治病先治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