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维权,不能总靠市长批示

时间:2011-12-22 11:05   来源:钱江晚报

  读了贵州女工李仁琴手指被机器轧伤维权遭遇刁难的报道,有一个疑惑:金华振达塑胶厂老板吴斌都答应开具劳动证明了,该厂经理叶明忠为什么还要从中作梗?难道是吴斌表面答应,暗地让叶明忠使坏?或者叶明忠跟工人有仇,故意给李仁琴的维权之路设置障碍,连老板的话也不听了?

  工伤赔付需劳动关系证明,但是李仁琴写好劳动关系证明找叶明忠签字,五六次都被打回了:“每次都说我格式不对。”后来叶明忠连借口也不找了,直说“我在厂里一天,你就别想拿到证明”。

  劳动关系证明,跟该企业利益有关。“我帮她看了下,好像她没有被保险。”工厂经理叶明忠说,李仁琴受伤时还在试用期。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说,这意味着,一旦工伤认定成功,振达塑胶厂将承担全部的赔付。

  李仁琴受伤的手指,有一点特殊,是左手的第六个手指。但是,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工作人员说,算不算工伤,和李仁琴的手指特殊性没有一点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描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一点被叶明忠拿来做理由:“这不能算是工伤,这个指头本来就是多余的,她用不到的。”

  一个从贵州来的农村妇女,举目无亲、孤立无援,就这样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奔波了两个月,一次次碰壁。为了逃避企业应负的责任,不顾工人的死活,百般阻碍、刁难,给工人维权设置障碍,不惜让本不严重的矛盾激化——不少“群体性事件”,就是这样积累、爆发的。类似的事情多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就容易积累戾气,形成社会对立。

  好在金华市市长已经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督办此事,李仁琴的维权有了希望。照理说,这样的事情,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该主动承担,即使碰到无良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应该为其维权,根本无须市长亲自过问。这跟前几天报道的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替农民工讨薪类似:才2.5万元工资,当事农民奔波两年,公路局硬是拖这不给。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亲临”公路局,公路局马上给钱。

  市长说句话,法院院长跑一趟,事情就解决了,社会成本还不算大,如果矛盾积累、恶化,就成了“群体性事件”,需要“维稳”了,代价就大了。因此,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惩,让他懂得收敛,知道利害。拖欠工资,严重的可以判刑,最高可判7年。企业阻碍工伤赔付,对工人伤害更大,可以参照拖欠工资的法律条款,予以严惩,不能让这些害群之马伤害弱者,让社会为企业的无良行为买单。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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