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的慈善事业来说,2011年应该是不平凡的一年,“郭美美”、“河南宋基会”等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这些事件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值得细细梳理和分析。但纷纷扰扰的背后,有一个声音格外强烈,就是公众对慈善工作公开透明的普遍诉求。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诉求,正逐步从公权力机构,延伸到涉及社会公益的各个领域。
通常来讲,慈善就是指社会公众基于自愿对于某些社会弱势群体、某些特殊事业的帮扶和支持。慈善的产生是为了实现扶贫济困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慈善组织,作为实现社会道义责任、分配慈善资源的组织,应该是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它应该拥有更强的公信力。
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全国捐赠数据监测显示,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达86.6%。但慈善资源并没有消失,它们去什么地方了呢?据监测显示,6—8月,政府接受捐赠和点对点的个人捐赠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3—5月,政府接收的捐赠总额约为70亿元,点对点直接捐赠给个人、不通过公益组织的捐赠数额仅为3887万元,但6—8月,政府接收的捐赠总额上升到90亿元,点对点的个人捐赠数额大幅上升,达到1.27亿元。
应当指出的是,当前由于某些事件所引发的慈善资源分配模式的变化,是有其局限性的。慈善组织在工作的效率、灵活性、针对性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在工作的规模和管理能力上,慈善组织的工作是点对点捐赠所无法比拟的。要恢复慈善组织应有的地位,关键在于恢复它的公信力,而信息公开透明是重拾信任的必要途径,这也成为了慈善组织自律、政府监管和立法工作的共识。有关红十字会吸取教训,对慈善捐赠信息进行了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公开信息,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主动意识。上海慈善基金会近期也提出,“蓝天下的至爱”慈善活动将突出“阳光慈善”的特点,活动结束后将向社会公示细分的募集资金,以及资金去向。
围绕慈善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和研究也正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近期,国家集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促规范,已经成为政府管理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方向。8月23日,民政部公开向社会征求对《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的意见,该意见稿提出了日常性捐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明确了捐赠信息的披露时限,打开了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的有力渠道。其实,7月出台的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已指出“将在慈善全行业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报告。”在广州、上海等地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中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细化规定,都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据悉,在上海的募捐条例草案中,也将考虑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
推进信息公开,就是在重新营造诚信的慈善文化,就是在搭建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平台,这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慈善行为的监督,同时也为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提供了渠道,形成了政府和公众在社会管理上的“共治”格局。此外,推进信息公开,也将有力地督促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健全制度、加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