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
河南省政府发布的调整行政强制规定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地方性行政法规与行政法律冲突,扫清《行政强制法》施行的可能障碍。实际上,可能很多地方也要做出类似的要求,作为《行政强制法》的地方配套。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只是《行政强制法》众多规定之一,但由于其直接对应着临聘人员而受到广泛关注。
临聘人员,通常也被称为“临时工”。一些公共事件里面,临时工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常常引人注目,也不乏将责任推卸到临时工身上的情况。临时工还是非临时工,是用工制度上的不同,而有时问题发生了,“临时工”身份被抛出来,其实质仍然是执法权的滥用。执法权的滥用,并不取决于具体执法者是不是临时工。况且,即便是临时工问题,作为聘用单位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着一些负面事件的累积,临时工似乎被符号化,某种程度上,给人以滥用权力的印象。客观地看,这些公共事件中的临时工,与对应于正式工的临时工概念有所不同,有必要加以区分。临时工并不限于公职机构,不同行业和领域都有临时工群体,他们通常与相关单位签订临时合同,享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这种与正式工的差别待遇既是一种不公,其实也是目前社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对于一些单位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来说,临时工似乎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聘用临时工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行政执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临聘人员参与执法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就如同无法想象临时警察、临时工商执法人员或者临时环保执法人员等等。
行政执法单位聘用临时工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如果是长期的,这是否意味着单位人手的长期不足,或者是节约开支的一种办法?如果确实存在人手配备不足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根据事务需要充足人力,如果出于节约开支的目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可能就是一种不公平。
长期聘用临时执法人员既可能与人力不足有关,也可能是执法事项过多所致。换句话说,管的事情过多,机构和人员的膨胀需求就是某种必然。深圳此前的治安联防队员强奸事件引起争议,其后广州实施创新社会管理项目,治安联防队员统一改编为辅警,发动市民组成志愿者维护社区治安。不难看到,社会事项不一定必须用行政执法手段实现,一些涉及民众自身利益的事项,可以下放权力,交给社会。从这个角度说,临时工问题的背后,也存在执法机构与执法事项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