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的拷问

时间:2011-12-09 13:26   来源:济南日报

  12月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12月8日《河南商报》)

  2012年1月1日,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实施,这似乎是河南省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规定本身颇值得拷问。

  首先,当今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的社会群体吗?当然有!无论在一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一些企业,“临时工”这个群体始终大面积存在。他们工资低微,且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养老医疗保险。他们干的是单位里的活,却不是单位里的人。所以,一旦有些单位闹出点“丑闻”,“临时工”就会被用来当挡箭牌。

  但看看法律,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对所有劳动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工同酬……这标志着,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临时工”概念早在1995年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劳动合同法》也秉持、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但蹊跷的是,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何还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的社会群体?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何来“临时工”岗位?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岗位早已实行定岗定编和逢进必考制度。要有执法权,必先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身份;否则,就没有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本来就没有合法身份和行政执法权,现在,河南省再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岂不是画蛇添足?

  第三,强调“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河南是首开先例吗?在我的印象中不是。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对此,各地只要认真执行即可,何必三番五次出台政策规定、一再强调呢?河南省出台这个规定,起码说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确实存在“临时工”这个群体,且常违法参与行政执法。

  “临时工”早该退出历史舞台,却未退出;行政执法队伍本来就不该有“临时工”,但依然存在;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在现实中却屡屡参与……这些怪诞现象的存在,恰是“‘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的悖谬之处。“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这是起码的社会常识,也是法律之不允许,何必耗费行政资源、一次次老调重弹?杜绝“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釜底抽薪的做法应该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不雇佣“临时工”;否则,这边雇用“临时工”,那边又不允许他们执法,这不自相矛盾吗?更何况,“临时工”的存在还为非法参与行政执法埋下伏笔。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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