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部委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各地应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并表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案件仍有发生的情况”。(本报昨日19版报道)
这些年,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会成为一个必然定时出现的热门话题,相关政府部门照例也会定期地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如今年1月,人社部就曾同样与多个部委下发了差不多完全雷同的 “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年年通知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现实仍是“尚未得到根治”,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如何才能根本解决?
其实,从问题形成的逻辑上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基本无拖欠”的基本思路出路,原本并不复杂、也并不费解,无非是这样两个方面而已:一方面是,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方——企业、老板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是,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的公共行政责任,确保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应该说,在前一个方面,近年来确实有了不少改观和进步。比如,除了常规的追缴、罚款之外,许多地方均设定拖欠企业“黑名单”“市场禁入”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与此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年5月的正式生效,处罚“恶意欠薪”又增添了一个更为强力的刑罚手段。
相比之下,在后一个方面,目前的状况却并不能完全尽如人意,这突出体现在,其一,负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主动性,还不够高——往往要等到“拖欠工资”既成事实之后,才会被动地受理,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其二,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与政府部门公务员自身的工资福利待遇之间,还没有形成紧密的利害关联关系——农民工工资是否被拖欠,事实上并不会对相关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工资奖金造成任何影响。
稍稍留意一下,我们便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反差极为鲜明、“扎眼”的社会现象:每到年底,一面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再次凸显,一面又是政府公职部门 “突击花钱”“滥发奖金钱物”的重复出现。
这样一种背景下,如果能将二者密切联系、捆绑起来,显然具有“两全其美”之效,十分有利于促进二者的同时解决。比如,可以明确规定要求,凡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地方,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发放年终奖;凡经查实而无法及时追回的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均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先行垫付、并从其年终奖预算中扣除。
实际上,这种农民工与公务员福利待遇之间的“捆绑”,并非只有现实的合理性,同样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这意味着,除非考核优秀或称职,公务员才有享受年终奖的资格,否则,便无权得到年终奖。一个地方如果依然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显然难称“优秀”或“称职”,理当依法取消其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