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泰妇产医院因存在外科医生冒充妇科医生做手术等违法行为,被厦门卫生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厦门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后表示,因考虑到社会维稳,有200多名员工要就业和国泰的经济损失,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12月5日《中国青年报》)。
仅仅因为所谓的“社会维稳”、“员工就业”以及违法者的“经济损失”,便对早已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违法行医行为网开一面,令其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迅速“起死回生”,“违法营生接着干”。这样的行政复议结果和逻辑,无疑惊骇得让人发指、荒诞得令人窒息。
人们不禁要问:违法的医院需要维稳,受其戕害的千万患者以及相应的医疗健康秩序是不是更需要维稳?与前者相比,后者的生命安全、健康福祉是否是更重要更迫切的维稳?
显而易见,“外科医生冒充妇科医生做手术”之类违法行为,与“谋财害命”并没有多大区别。如果这种纵容违法的所谓“维稳”也是可行的,那么世上还有什么行为,是不可以假借“维稳”之名的呢?
如果诸如此类的荒诞“维稳”都是可以成立的,那么,不仅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将会被严重侵害、伤痕累累,而且,捍卫这些利益的法律法治秩序本身,也将难以为继、甚至荡然无存。这诚如厦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监督员郑幼卿所感慨迷茫的:“国家的法律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什么时候依法行政成了维稳的对立面?”这实际上也就是说,一旦法律成了所谓“维稳”的对立面、牺牲品,那么,其内在的真正“维稳”功能,也就彻底丧失了。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而现在,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一面承认国泰妇产医院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一面又“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不仅是对行政复议法的公然违反,更是彻底的颠覆。
郑幼卿表示,“曾有领导说我,郑幼卿向来都是法律第一、领导第二,我觉得没错”。从法律法治的角度看,“法律第一、领导第二”岂止是“没错”,原本就是千真万确的宪政常识。如我国宪法早就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常识还远远没有真正变得“寻常”和被普及,上述拿“维稳”说事的荒诞行政复议,便是对此的鲜活见证。仅仅因为有“领导考虑”,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便被“停止执行”。在这里,真正被尊奉的规则显然是正相反的“领导第一,法律第二”,也即人们常说的“权大于法”。
什么才是真正的“维稳”?如何才能真正地“维稳”?追根溯源的关键和要害显然正在于此——究竟是“法律第一、领导第二”,还是“领导第一、法律第二”,以及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实现前者,而预防避免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