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障房入罪刻不容缓

时间:2011-12-06 13:30   来源:广州日报

  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12月5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合理现象。基于此,全国各地不断祭出重拳,严厉打击骗购骗租行为。虽然对违规者惩处力度不断加码,但从总体而言,因为违规成本低,处罚偏轻,未有效遏制类似事情的发生。

  实际上,对那些骗购保障房的人,完全可以“动刑”。《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取得市值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房子。由此判断,骗购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不存在法律障碍。可目前仍未出现因骗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而在香港,任何人虚报资料骗取经适房即属违法,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规定。

  颇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正在着手实施骗购保障房入罪。显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架构起全国统一的版本。

  当然,这种惩治也决不能仅针对骗购者来实施,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掌握着审批权力的腐败者。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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