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公务员考试中笔试、面试均第一的农家子弟宋江明,在体检中遭遇了“被贫血”。几经艰难维权,引发媒体关注,更高权力机构介入调查后,11月15日,长治市人社局承认“体检有暗箱操作”。包括人社局一副局长和体检医院一副院长在内的多位责任人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对“宋江明事件”,公众期待司法机关能给责任人和涉案考生一个公正说法。但在舆论的目光转移之后,已经进入司法机关的究责程序会不会戛然而止?这并不是杞人忧天。公务员考试中暗藏猫腻的事情并不罕见,也有责任官员因此被停职、甚至被免职。但要说被追究刑责,至少在公共媒体上还未曾见过。事实上,并非没有官员在招考弊案中触犯刑责。
依刑法第418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认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关键在“徇私舞弊”与“情节严重”八个字。
“徇私舞弊”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限定,系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以“宋江明事件”而论,弄虚作假、篡改考生体验记录的责任人,已合乎客观要件。
司法解释对何谓“严重”也给出了明确限定。在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有五类情形,被认为应予立案。其中就包括“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显然,对于“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关键看司法机关是否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现在看来,公务员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风险系数很小。相信不少官员甚至不知道在刑法上还有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这就不难解释,为何“宋江明”会在不同地区层出不穷。《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贵州师范大学毕业生李伟,在今年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中与宋江明的遭遇几乎一样。而在报考2011年贵州省省直机关和贵阳市公务员的考生中,至少有10人遭遇了与李伟同样的问题。
体检中的舞弊行为如此大面积出现,与招考程序中的监督缺失或监督无效紧密相关。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失效。刑法对于个罪的设计,主要功能并不是用来惩罚的,而是要以确定的底线来预防违法行为。罚则不启动,刑法就成了“没牙的老虎”,官员们自然不再担心刑法的撕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