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日:安全套的两副“面孔”

时间:2011-12-05 14:18   来源:新京报

  安全套证据

  在“打击卖淫嫖娼”还是“鼓励预防艾滋”之间

  一方面遵守推广安全套的倡导性规定难以落实,另一方面,违反“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的现象屡屡出现,容易抵消推广安全套的成果。

  在一次全球基金资助的防艾小组能力建设培训会上,我问了这么一个问题:大家在电视上见到过安全套吗?大家都摇头说没有,我说我见过,而且还见过不少。电视并没有对安全套进行符号性灭绝,而是有选择地呈现。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新闻报道中,一定会有一个镜头,一个大特写,一堆散乱的安全套。纸媒的报道中也充斥着这样的话语:“一美发厅内查获大量安全套”,“并在房间垃圾桶里查出了大量的作案工具”,“缴获大量避孕套”。这里提出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其一,安全套是否可以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上世纪90年代一个段子广为流传,警方在小姐的包里面查到三样东西,口红、《文化苦旅》、安全套。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发生这样的新闻:丽水一公务员被警方施以卖淫嫖娼行政处罚后,将警方告上法庭,律师辩护道:“警方连关键的物证安全套都没有找到”。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安全套有证明力吗?2001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次比较清晰地界定了卖淫嫖娼的概念:“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根据这样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卖淫嫖娼的界定来说:安全套的出现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网上相约一夜情,安全套能证明他们的关系是以财务和金钱为媒介吗?

  这些年来,因为预防艾滋议题的发酵,时有传言说警方将不会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时候把安全套作为证据使用。一直致力于艾滋防治的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12月1日曾致信公安部,要求对“公安部关于安全套不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法规、规章”进行信息公开。2008年12月22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做出答复,表示公安部从未发布过安全套不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公安部也从没有出台过要把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文件或规定,但是警方可能把它作为证据链环中的一个辅助证据向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

  其二,一些媒体大肆渲染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是否妥当?

  虽然公安部没有明文规定安全套不能作为卖淫嫖娼证据,可是相关部门却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媒体大肆渲染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1998年包括中宣部等在内的九部委共同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第1号)中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中国政府在预防艾滋的问题上表现出了难得的实用主义理性,清洁针具的交换、毒品上瘾的美沙酮替代、娱乐场所百分之百安全套项目的推行,都在道德高调和务实策略间做出明智选择。在道德风化和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危险之间,我们不难两害相权取其轻。

  然而,一方面遵守推广安全套的倡导性规定难以落实,另一方面,一些媒体违反“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的现象屡屡出现,容易从正反两面抵消防艾组织推广安全套的成果。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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