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翻新利用”的后果很可怕

时间:2011-11-29 14:56   来源:工人日报

  一边是人们不断增长的对电梯的需求和依赖,一边却是电梯质量的参差不齐、报废年限的模棱两可和监管的躲躲闪闪,于此,公共安全何处安放?

  11月27日,新华社刊发《谁在纵容报废电梯“带病上岗”?》一文,对杭州市萧山区形成报废电梯回收、翻新、贩卖利益链的事情进行报道。这些非法“翻新”电梯的企业,大多挂靠正规的电梯公司,在城郊及乡镇地区物色需要电梯的小企业、地产开发商,以低价转卖给贪图便宜的用户。检测部门连续数年为“化妆”后的报废电梯出具合格报告。

  这个报道无疑令人心悸。随着高楼大厦在城市里不断拔地而起,电梯与人们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地铁站、商场、办公楼、居民住宅,各种电梯比比皆是。对公众而言,能看到的只是宽敞的轿厢,十几个或者几十个楼层、开关按钮,而实际上一部电梯要运行起来,需要的零件成百上千。如今,想想那些零件居然都是报废的,整个电梯就是报废零件的“合体”,你还敢坐吗?

  近年来,电梯惊魂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谁来保障电梯制造、使用的安全?为什么报废的电梯仍有市场?谁来监管电梯超期“服役”和翻新后重新“入伍”?

  这当中,固然有不法商家惟利是图、胆大无边的因素,也有一些采购人贪便宜图低价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电梯使用管理的制度漏洞和监管者的不作为。

  有关电梯管理,现有的法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个条例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规定,但对报废只有一个比较宽泛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应予报废,而没有关于电梯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于是,在各地制定的有关电梯安全、监察的地方性规章中,便出现了报废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的地方规定了电梯报废的具体年限和条件,有的地方没有规定,而有规定的,具体年限也有不同,有的是15年,有的是更长时间。此次报道中涉及的杭州市于2010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虽规定禁止销售利用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电梯报废年限。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大量电梯超期服役。

  对此,有关部门的解释是,电梯的每一个零件都是可以更换的,如果维修保养及时,就可以一直用下去,不需要划定一个统一的报废标准。可问题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在案,等等。可现实往往是,一些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并不按时检修,也从不大修,敲敲打打,走走过场了事。

  同样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负有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责任的监管部门是地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这些机构的监管之责履行得如何呢?在杭州萧山区,报废电梯的利益链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些电梯使用单位之所以没有发现购买的是报废电梯,正是因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具了合法合格证明。这或许是个极端的例子,但现实中,一些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吃拿卡要,然后大开绿灯的事情并不鲜见。

  中国电梯协会的统计显示,我国电梯数量已达到200万台,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趋势。上世纪80时代电梯开始大规模进入中国,按照20年寿命计算,不少电梯已进入老化期。一边是人们不断增长的对电梯的需求和依赖,一边却是电梯质量的参差不齐、报废年限的模棱两可和监管的躲躲闪闪,于此,公共安全何处安放?

  但愿电梯“寿命”的标准问题能够早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完善,但愿我们能少付出一些生命的代价。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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