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2234小时57分,被收了460元”,一位外地车主在广西柳州工作的3个月里,平均每小时要交0.2元的进出城费——据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司机们将计时收取“进城费”称为“柳州一大怪”,而“进城费”的规范称法为“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本地车购年票缴纳此项费用,外地车则按小时收取。
一些地方收取城市路桥费,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多数城市的做法是,本地车辆按年收取,外地车辆按次收取。柳州之所以要对外地车辆按小时收取,是因为很多本地车辆为逃费而换成外地车牌。虽然现在挨宰抱怨的是外地司机,可政策出发点其实还是针对本地车辆,以此倒逼本地车辆“应缴尽缴”。
对此,柳州物价部门理直气壮——收费是为路桥建设还贷款,合理合法。当真如此吗?
城市路桥费的收费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这个通行费收起来以后,有没有挪作他用公众不知道,但收费始终在进行,而且不再限于走一次收一次的大型桥梁、隧道,而是统一起来以年票或者进城费的方式收取。这么做合规吗?桥梁、隧道和一个城市的所有道路显然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一个“等”字便如此扩大收费范围,合法性不足。
更重要的是,这个条例颁布于1996年,2009年燃油税改革之后,养路费被取消,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也制定了时间表,可唯独城市路桥费没有一个明确说法。一些地方主动取消了城市路桥费,一些地方照收不误。实际上,既收燃油税又收路桥费,涉嫌重复收费。于是,城市路桥费便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除了燃油税之外,近年来相关的还有一项改革,那就是车船税。车船税原来叫车船使用税,顾名思义是一个行为税,但因为购车行为有不菲的车船购置税,此外附加在车价之上的还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再收行为税亦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于是改了名,看上去更像一项财产税。问题是,车辆作为财产每天都在贬值,车船税却固定税率征收直至报废,本质上仍然是一项有车就要每年缴的行为税。
车船税是所有车主必须每年缴纳的一项固定税收,全额进入了地方财政。作为专项税收,车船税同样应该用于城市路桥建设等方面。现在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既收了车船税,又收了燃油税,还要收城市路桥费,一辆车要踏踏实实地行驶在路上要交的税费真不少。税收本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城市道路建设本是税收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可收税之后又要收费,“资金不足”的理由何以总那么理直气壮?
将费改税,取消税外收费,是税收体制改革的趋势所向。城市路桥费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该再无限期地“遗留”下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已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更与燃油税、车船税等税收制度相冲突的内容,是时候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