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时间:2011-11-17 10:36   来源:法制日报

  广西柳州市施行“进城费”,当地车采用年票制,680元/年;外地车采用次票制,通行一次的有效期是72小时,此后每驻留超过48小时,必须再交一次通行费。有打工司机在柳州工作三个月,平均每小时要交0.2元的“进城费”。当地物价部门和收费单位称,该项收费是为柳州城市路桥建设还贷款,合理合法,将收到2028年年底(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柳州市坚定收取“进城费”的法规依据。

  但是,柳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具有收费资格,柳州市“进城费”在收费主体上首先不合法。其次,条例允许收费的仅限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并未明确包含城市道路,而柳州“进城费”则是围城收费,无论是否过桥,凡进出柳州市的均要收费,收费范围远超出条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颁布于1996年。时过境迁,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基础公共设施,应该由政府投资予以免费提供,否则,不能提供基础公共设施,城市又何以称为城市?一方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需要修订;另一方面,柳州市套用15年前的法规,亦不合时宜。

  如果城市道路“收费还贷”,那么需要追问的是:纳税人的税款做了什么?纳税人在缴纳了法定税赋之后,有权利享用免费的基础公共设施。打个比方,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房,成为小区的业主,在缴纳了物业费之后,进出小区还要向物业公司缴纳道路通行费,而这道路原本就属于全体业主的物权,那么道理何在?扩展到整座城市,同样需要追问,不合法的“进城费”其合理性在哪里?

  城市不是某些行政权力的“后花园”或者“经营店铺”,圈一个范围就可以坐着收费。柳州“进城费”其实更多表明的是行政权力的强烈收费欲望以及为实现收费而开启的充分想象力,这不是一种行政智慧,而更像是“收费智慧”。在国务院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和各地公共设施、公共服务供给不断丰富的背景下,柳州市宜尽早取消这种荒唐至极的“进城费”。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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