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市男子郑某拾获装有10万元的公文包,失主上门索要时,郑某提出要1万元酬金,否则不承认拾得公文包,失主同意郑某扣留8千元作为酬金。后失主认为其索要酬金过高,要求退还5千元,遭拒后失主将郑某告上法院。法院支持失主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11月7日《东方今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其中还有个典故:秀才何岳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次日清晨,他携带银子来到捡钱的地方,看到有人寻找便问,见其人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相符就给了他。失主想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钱无人知道我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酬谢呢?失主拜谢而走。
搜索一下拾金不昧的定义,“不昧”就是不隐藏的意思。联系以上典故不难看出,所谓拾金不昧,不昧钱物,如数归还,这只是第一步,是一种良心的发现。而不图回报、不计名利才是关键一步,是对良心的升华。只有当二者完美统一,才可以真正称得上拾金不昧,重要的是不昧良心。
那么,郑某拾到10万元现金答应归还失主马某,说明他能够做到不昧钱财,还没有失去基本的做人良心和人格道义,无疑值得称道。但是,借此向失主索要1万报酬,甚至不惜讨价还价至8千,则充满功利思想和市侩气息,使原本美好的善举走调,沦为“伪善”;让原本高尚的爱心变味,疑为“假爱”。此时我们似乎看不到真正的良心,反而感觉有点“居心不良”。
值得欣慰的是,这种貌似拾金不昧、实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并没有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郑某拾到遗失物后,依法应当返还马某;马某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纸判决书似是告诫世人:良心无价,善念无污,别因索酬让爱心“掉价”、善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