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主要修改处为大幅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具体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货物或销售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而此前的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货物2000-5000元,或月销售应税劳务1500-3000元。(《中国证券报》)
以之为结构性减税的具体措施,显然,主要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更具体些说,是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笔者以为,也正因为此,这措施很难落到实处。
就是说,月销售货物或销售应税劳务5000-20000元,经营规模小到这个程度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都没有建账,不太可能有经济实力建账。现实的操作办法,一般就是定税制,核定每一企业、门店每月应纳税多少,便无论具体销售额多少、赚钱或者亏本,都收一样多的税。
从前,曾经是一户一核定。表面上,销售额越高征税越多,反之亦然,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本来没建账,销售额的多与少根本是征税者随口一说,暗箱操作的空间太大,最容易形成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一种结果是经营者热衷于拉关系、行贿以逃税,另一个结果是征税者漫天要价威胁经营者,逼迫经营者行贿后,才降到合理标准。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我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多年,正是税费征管极其不规范的时期,其时的经历,至今还记忆犹新。
后来,基本改为划片区核定了,即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同一街区的经营面积基本相同的任何一家门店,按同一标准交税,且张榜公布。不能说实现了公平,但确实实现了次公平。逃税的空间小了,税费征缴容易了,诚实经营者的税费负担也减轻了。
却也形成一种现实,即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决定于行政性质的税费任务以及具体经营范围、区域等,却未必与实际的销售额有太大关系。账面上,实际上是一种倒推,就是先确定收具体经营者多少税,然后,倒推出经营者应该有多少销售额,于是经营者就必须有多少销售额了。
我个人还在从事个体经营时,不是没经历过起征点的大幅提高,却终究与我没关系,我依然必须交一样多甚至更多的税,只不过,税单上,我的销售额被相应提高了,如此而已。
长远了说,应该实现征税的精细化,适度规模以上的经营单位,都必须安设有税控设备,税费必须与真正的销售额挂钩,让税率实际反应税负轻重,以税率调控税负轻重。但暂时来说,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时,在特别大的范围内,显然还只能维持定税,那么,结构性减税,便不应只单纯减在未必有实际意义的税率上,不能只单纯做数字游戏,一定要落实在现实的定税标准上。
具体些说,就是结构性减税,在现阶段,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时,必须落实到在现实的行政性质的税费任务上下降,针对具体经营者的定税标准按一定比例下调,让结构性减税的阳光真正照耀到低端经营者身上。在一应公共事务上,本来,都应该做到不空言、不虚言,不好高骛远,而实事求是,求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