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保障房骗购应有系统性措施

时间:2011-10-31 13:4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10月15日,名为“XX银川经适房”的网民在微博上连发三条举报信,举报农行宁夏分行员工马少栋不具备资格却成功申请到经济适用房,并在微博链接中附上《银川市2011年申请经适房购买资格(第五批)家庭情况公示名单》,这封网络举报信迅速引起网民以及政府部门关注。(10月30日《新京报》)

  在舆论和网民关注下,银行员工骗购经适房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遗憾的是,对这起轰动全国的骗购事件,只给当事人警告和绩效工资方面的处罚。可以预见的是,倘若这种处罚偏轻模式不能有所改观的话,无疑是在纵容购房者通过各种途径去骗取保障性住房,类似骗购行为只会愈演愈烈。

  当然,我们并不能责怪宁夏当地职能部门。因为,依据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的处罚规定,本来就很笼统。

  未来五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意味着,未来五年内,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农民工、大学毕业生、棚户区住户和农村危房户等住房困难群体,将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陆续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消息,这也意味着在接下来几年的时间里,将会进入一个保障房分配的高峰。

  实际上,对于骗购保障房行为,按法律给予惩处还是有依据的。《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就取得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骗购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依据司法解释,骗取的市场差价在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以上最终可判无期徒刑。我们目前找不到骗购保障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而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保障性住房者,在境外国外早已变得屡见不鲜。譬如,香港任何人士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取经适房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严厉规定。

  颇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正在着手实施骗购保障房入罪,显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架构起全国统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这个“杀伤性”武器,对保障房骗购者坚决予以刑法问责,以改变现有制度机制中“以罚代刑”的旧弊。

  当然,这种惩治也绝不能仅针对骗购者来实施,在这个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掌握着审批权力的腐败者。事实上,收入较高者能够冒充弱势群体购得经适房,往往不是他们的“骗经”怎样高明,而是相关的审批者、监管者未能恪尽职守甚至暗中帮忙。很明显,法律已为这些类型的以权谋私者准备了渎职罪、收贿罪等法律罪名,只有将骗购者与监管者二者并罚,才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