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制造者不能免责

时间:2011-10-28 14:02   来源:长江日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近日表示,前不久在网络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网传歼-10B战机试飞坠毁”等信息均已查明属谣言,并对制造和传播这些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

  获查明的几起谣言或是杜撰而成,或是在不实信息的基础上妄加臆测,编造并发布,经由网络迅速传播开,引起一些地区甚至全国范围的负面效应。及时查明谣言源头,对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处罚,是国家态度的表明。

  互联网的发展为跨时空的交流提供了一种可能,人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接收和发布大量的信息,但它也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创造了一条快速便捷的通道。没有成本、不计后果的无中生有、虚构捏造是容易的,与此同时,谣言的负面作用却在裂变式的广泛传播中给个人、组织或机构造成更大伤害。

  谣言制造和谣言传播有所不同。主动、蓄意地捏造事实或者罔顾后果、不负责任地说谎造假,性质极为恶劣,不可原谅。

  传播谣言可能基于不实信息本身的真伪难辨,传播者的传播意图也很难判断。对于谣言传播者,相关部门往往倾向于从善意的角度理解,不作追究,社会对于谣言传播行为通常也是宽容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明知其为谣言而恶意传播的行为合理合当。

  目前有一种说法认为,真相总是滞后的,谣言、谎言可以成为倒逼真相的一种方式。不可否认,在对一些谣言的回应中,一般不予公开、难于公开的信息得以公开,真相得以看清。不过,对真相显露的欣慰并不是包容制造谣言的理由。公众有权了解真相,真相可以追问,不追问而直接制造虚假信息,对其处罚理所应当。

  任何社会都有谣言的存在。一些人误将谣言视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混淆了谣言的不可避免和制造谣言的不同性质。必须指出,制造谣言不是简单的不实,更不是美丽的谎言,而是有意发布虚假信息,根本上不能混同于言论自由问题。

  也有人从谣言频出的社会现象出发,用社会信任的流失解释谣言的“合理”存在,也在本质上忽略了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恶意捏造谣言行为的实质危害。

  如果谣言制造可以被允许,那么社会真相将何处去寻,还有什么地方可信,在一个人人都可制造谣言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理应有明确态度。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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