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10月26日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布了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第一次。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调整和完善。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突出体现为建立繁简分流审判体系;细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推动量刑规范杜绝程序瑕疵;明确二审开庭范围,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规范死刑复核核准和不核准程序,明确提审和发回重申的适用,提升程序公正。有专家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对司法公正、保护权利等方面都会有比较大的促进。
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追求公正和效率的高度统一是其核心价值。近年来,我国的审判制度一直在向这方面努力,如强化合议庭职能,设立法官独立负责制;建立证据交换和质证制度,让当事人明晰证据选择的标准,规范死刑复核程序,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等等。应该说,每一项制度的完善都是公正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但同时也应该指出,由于这些努力多为法院自身的改革措施,没有将其从立法程序上进行系统梳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制度蕴含的功能发挥。
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不同的社会评价,严重的甚至引发公众的质疑。比如,由于证据认定和选择的不完善,“彭宇”案的审判结果至今成为社会之痛,有人质疑该案使公众不敢见义勇为,引发社会道德水准后退等争议。再比如,死刑复核,一些案件缘何得到核准?一些案件为何没有核准?其标准是什么?公众无法判断,后果是一些人对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做种种猜测,是不是有官官相护的内幕?是不是有腐败因素干扰司法审判?诸如此类,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一些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尽完善。由于证据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论。一旦最终的判决结果与自己的个人判断产生差异,有人往往将原因归结于法院存在不公正审判。由于审判程序的原则性规定较多,给一些腐败行为提供了寻租的空间,导致一些法院的判决表面上看似公正,实质上是选择性执法。由于我国死刑核准的政策性强,而这些政策性的指导原则没有转化为程序性规定,一些符合刑事审判政策的判决有时与公众的心理判断有距离,于是出现一些判决本身合法合规、合政策,就是不合公众的心理预期,难以得到社会认同。由于一些刑事审判人员本身的素质无法全面、到位地掌控刑事审判政策,也导致一些案件判决结果与法律不相符。
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努力将程序的完善向前推进。我们相信,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越来越完善、制度越来越全面、审理越来越公开,公众的焦虑将会越来越少,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认同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