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添乱”?公益诉讼须法律撑腰

时间:2011-10-27 11:17   来源:广州日报

  针对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近日,由“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在曲靖中院立案。这被环保组织称之为里程碑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然而,曲靖环保局却称,“没办法,把我们也拉过来当成原告了”,起诉到法院“出发点是好的,但反过来是给政府添乱”。(10月26《新京报》)

  去年,民间环保组织状告贵州乌当定扒造纸厂排放污水污染南明河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原因是该案件实现了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相当常见。例如在该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是说建立就可建立的,结合中国法制环境,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目前,中国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这样就带来两个掣肘:一是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规定;二是由于环境污染常常并未出现具体受害的单位或个人,这种以社会利益受损的侵害方式反而使污染者常常逃避经济赔偿。

  正因如此,以前的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都不被受理,因为民间组织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所幸,日前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种进步。

  此外,还需要提醒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例如在上述民间组织状告造纸厂案中,法院最终虽然要求造纸厂停止污染,但原告“被告支付10000元律师费”等诉讼请求都未予以支持。很明显,并非人人都愿意自掏腰包搞公益诉讼的。

  说到底,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理当主要由社会承担。如美国法律就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法院可以裁定由任何占有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从而分散了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减轻了原告的负担,达到了支持原告诉讼的效果。这一点,值得我们今后借鉴。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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