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唱罚款”:真没文化的“禁乞思维”

时间:2011-10-14 10:46   来源:红网

  近日,网友@丽江和杰在微博爆料称他“在丽江古城卖唱竟被罚款300元”,并贴出了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管理所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该微博随即引发网友热议,许多网友感慨说:“丽江没有这些流浪艺人还叫丽江吗?”(10月12日《南方日报》)

  许多网友对于“卖唱罚款”颇为不解,纷纷质疑“街头卖唱是否属于处罚范围”,甚至质疑“《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建立的依据是什么”;古城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是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通过的,其中确实未明确将“街头卖唱”定性为“占道经营、流动经营”;至此已可看出:正所谓“在公权力,法无明文即禁止;在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古城管理所执法人员已涉及随意释法,曲解法条,扩大自身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真可谓:“欲加‘罚款’,何患无辞!”

  而我所担忧的,是从“但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不同于普通城市,‘街头卖唱’影响了丽江古城的市容环境卫生,所以在执行中就被定性为‘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古城管理所工作人员语)中流露出来的可怕的“禁乞思维”。这么说,并不仅在于流浪乞讨人员与流浪艺人同属走江湖的,而更在于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行乞行为也往往不再托钵直接讨钱要米那么简单,而经常是附着上点什么,诸如抱个琵琶且弹且唱,携个二胡拉上几曲——乞讨与卖唱之间往往并无明显的界限。我在湖南古城凤凰闲住,夜市宵夜的时候,就经常碰到一些小年青,还是仿佛中学生年龄,抱个琵琶过来……;也不在于要听什么,更不在意唱得怎么样,偶尔也点个什么,再随意给上点什么。在她(他)们,或也觉得并不纯是乞讨,而也同时给了你什么。

  当然,你也可以理解为无关乞讨,纯属艺人卖唱,他们销售的,只是自己的歌声,那么,就属于文化产品。而古城丽江,本就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多的即是人文景观及自然景观;而流浪艺人及其售出的歌声,与这个文化场域也正是融合的,庶几一体的。正如有网友说:“在国际上许多著名旅游名城,街头上都有流浪艺人,他们本身也是一个旅游胜地的风景线”;“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流浪艺人及其文化活动本就是景观的一部分。再者艺人卖唱,也并不占多大空间,不费什么场地,顶多也就是个立锥之地而已;还说什么“占道经营”,却难道还不许人上街吗?还“定性”为“流动经营”,难道人上街却还不许人走动吗?

  “卖唱罚款”:“禁乞”的孪生兄弟!“‘街头卖唱’影响了丽江古城的市容环境卫生,所以在执行中就被定性为‘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中流露出的只有古城管理的“洁癖”,而全无文化应有的包容、开放与多元,而竟还发生在“世界文化遗产”所在之地;“卖唱罚款”,是真没文化的“禁乞思维”!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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