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0月13日河北霸州、山东德州消息:9月23日,德州市人民医院三名医护人员因涉嫌参与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在河北霸州落网。
9月18日《扬子晚报》在报道“来宁小伙上当卖肾”新闻中引述了一个网上曾流传的恐怖故事:一小伙参加狂欢派对,次日早上醒来发现躺在宾馆浴缸里,一旁留话给他:肾已摘除,报警。《扬子晚报》与齐鲁网两次报道的真实事件再次表明,这样的故事本不应当成为“恐怖故事”。
专家认为,“更为紧迫的是,在打击人体器官买卖黑中介的同时,法律如何支持建立起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这才是保障数以万计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不二选择。”这段专家之言特别强调了“病人所需”,而这样的需求绝不能以牺牲任何一个“活体”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这恐怕无需再拿出什么经典或者法律条文来作证吧?
作为一些器官性质的病来说,恐怕不止是换肾,还可能存在换其他诸如肝脏甚至心脏的需求。那么,一个肝脏病人,又有什么理由来要求其他人为其提供肝脏?以“法律支持建立起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这句话没错,但法律也应当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基本人权维护他人健康的前提下来实施救治措施。任何法律也不会支持健康人被欺骗或因“被欺穷”等原因而换给他人器官,这恐怕是毫无疑问的。
“卖肾”至少不应成为一个恐怖故事。也就是在法律的支持下,建立起的“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最关键是规范“捐献”二字。必须是自愿“捐献”的,必须是依照法律规范来执行的“专门医疗行为”,才可以实施这种名正言顺的移植手术。而现在的怪状却是,任何医生也可以,任何“活体”也可以,不问来由,不问去向,也不问医生医院有没有如此“法律资质”,就可以进行如此“活体”移植肾脏手术。把一个应当在“专门医疗机构”与“法律监管”双重控制之下的关系到“活体”生命尊严的手术,人为放纵成为一个“卖肾江湖”,医疗主管部门难逃失职失察之责。
“卖肾”至少不应成为一个恐怖故事,无非是要加两道锁,第一道锁,法律严打之锁。对于那些卖肾链上的“黑中介”“黑手医生”,一概依法严惩严罚,而不是仅仅给予“皮毛的处罚”,即可打击“卖肾链”。第二道锁,依法为“移肾”行为发放“移肾法律许可证”,如此以来,又怎么可能出现如此严重的“黑肾江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