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近日之间,发生在华东某市的一出“示众”闹剧——光天化日之下,通衢当街之上,一名“偷窃女”被撕烂衣衫,裸露半身示众,背上还被写上“我是小偷”的黑字。现场成百上千路人围观,久久不肯散去……
这是近年以来屡有上演的 “示众”闹剧中的最新一出,所不同的是这回“纯属自发”,是市民“出于义愤”的“公众行为”——过去我们在媒体上也看到过对于此类“示众”的指责,比如某地八名女工被误指“小偷”而示众,是属“保安”所为,又比如某市将百名“卖淫女”上铐游街,责任归于派出所。因为多少与“公权力”有关,所以即获曝光,舆论之间,批评也盛,这属理所应当。但这回不同了,没有什么“公权力”介入其中,完全是路人的“自发”,在场的警察拦也拦不住。也许因为是 “群众运动”,所以责之寥寥。
小偷固然可恶,但她自有执法机关来处置;即便是贼,也没有失去她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这几条道理,说来恐怕已经很不新鲜,在所谓的“公众义愤”面前,似乎也显苍白和无力。多少年来,在“义愤”的旗帜下,我们演出过多少出类似 “示众”的闹剧?在很多国人的眼里,似乎只要是“打击坏人”,“大方向”就正确,至于法制、人权这些东西,可以忽略不计。“大方向正确”,再过分也不过分,“公众”再不合法,也“可以体谅”。一句“群众运动是天然合理的”,从40年前的浩劫中流传绵延,似乎到今天还生生不息。
在这起“示众”闹剧中,“动手”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是“围观”,而且“不肯散去”。这不禁使人再次想起了鲁迅先生为之痛心的“看客现象”——八十年多前的1928年,鲁迅先生就写过长沙的“看”杀人,“全城男女往观者,终日人山人海,拥挤不通”。如果说,这只是湖南人的轧闹猛,那么就有了1929年周作人所写的上海之 “看”——因为临刑之人,不但“系属女性”,而且“半裸其身”,所以公众看客,才“蜂拥而至,一睹其芳”,引以为十分地“好看”,也是“久久不肯散去”……从周氏兄弟笔下的“看杀人”,到今天的“围观”半露女贼,一个半甲子过去,而一个“看客”心理,似乎并没有根本的改观——当然也有变,那便是今天的“看客”,竟有了其“两重性”,一边是面对悍贼,纷纷作壁上观,如果他手里有“东西”,那更是要避而不管,正如生活中有不少的“见义不为”那样,另一边则是如临赤手空拳且已“就范”的“女贼”,那就蜂拥而至,“围”个水泄不通,“观”个十分过瘾了。
一起“示众”闹剧的面面观,其实仍是一个“公众文明”的提升或如鲁迅先生定义的“国民性”的改造问题。这个问题不重视、不解决,那么至少在这一点上,辛亥革命“推翻了一个皇帝”而仍“缺少一个深刻的社会变动”的这种遗憾,就会延续下去……(凌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