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跌倒老人,扶还是不扶,让许多人纠结。媒体对近年15起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三分之一的搀扶者,因无法自证清白给老人赔付了损失。专家呼吁,应对诬陷者建立追责机制,让他们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代价。(10月9日《现代快报》)
80后左右的人,相信在小学都读过一篇课文《她是谁》,大意是一个小学生扶起了一个跌倒的老奶奶。有同学问:“她是你奶奶吗?”“不是。”“她是你姥姥吗?”“不是。”“她是谁?”“我不认识她。”一个最基本的助人为乐品行,时至今日,经过多少起“诬陷”事件的渲染和伤害,已经上升到一个令人心情沉重的社会话题。在此语境下,对那些不问青红皂白或者故意诬陷者,进行追责,实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善举,值得掌声鼓励。
诬陷者对社会公德造成的危害,巨大而深远。以致于一些网友戏谑,看到跌倒的老人,先让老人在“自己跌倒”的认证书上签字画押,才能对其进行帮扶,否则,千万不要伸手,那可能是扶起了一个莫大的“债主”。这则充满黑色幽默的段子,相信每位稍有良知的公众,读后都笑不出来。道理很简单:一个为“老人跌倒该不该扶”喋喋不休的民族和社会,无疑是一种不幸和悲哀。我们忍着疼痛揭开曾经的伤疤,不难发现,在最早出现的“老人和搀扶者纠纷”的官司中,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也是最牢固防线——司法,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动辄对无法自证清白的搀扶者,进行有罪推定,这对打击公众助人为乐的热情,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理应引起司法领域的深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任何国家司法的最基本题旨。在一些搀扶摔倒老人事件中,既然搀扶者通过种种方式自证了清白,那诬陷者也应该给人家一个说法,哪怕是诚恳的道歉,要是一抹屁股走人,而司法又视而不见,这岂不是有违“平等”法理。更何况,有的诬陷者还存在着故意甚至恶意心理,比如说在辽宁朝阳市,因交警出具了证实搀扶者无责的监控录像,老人的子女竟冲进交警队殴打交警,打砸办公室里的办公设备。这种无理搅三分的行为,不但伤害了助人为乐者的纯洁心灵,更是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
实际上,在道德日渐滑坡的严峻社会环境下,不仅仅是搀扶摔倒老人被诬陷应该追责,所有诬陷助人为乐的不良行为,都应该追责。有点尴尬的是,笔者百度了一下,现行法律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显而易见,这对于那些诬陷助人为乐的人而言,有点不合适。那专家所言的追责,究竟该如何追,目前来看,还是一个费脑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