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9月29日报道,因商家拒绝提供发票,河南洛阳市民任乐亮向当地国税局举报。一个多月后,任乐亮收到税务局一张写明奖金为“壹元整”的《领奖通知书》。“我为了这个举报,3次往返税务局。这1元钱的奖金如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偷税漏税?”任乐亮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院,要求税务局重新作出奖励决定。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国税局的奖励决定合法。
之前,广州市花都税务局给予举报人5元钱奖励,举报人也认为奖励过少而将税务局告上了法庭。按财政部发布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以此评判,奖励1元钱、5元钱并不违法。而舆论认为,这样的奖励打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违背了奖励措施的初衷。
为什么要奖励举报者?这跟为什么要在发票上设刮奖是一个道理。都是为了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偷逃税行为,堵住税款流失的漏洞。这是在有限的税务人员之外,动员起社会力量,最大限度保障税款不流失、降低征税成本的好制度。它肯定是投入少、“收益”大,税务部门为什么不算一算这笔账?举报人主动举报,付出一定时间和金钱,税务局只按下线给予奖励,所谓的合法怎么服人?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是个大事。为此,各级税务部门想了不少办法。发动公众参与是一个不错的出发点。就此,为激励公众举报、监督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在执行奖励政策时,不可就低不就高。想想看,到了举报者与税务局对簿公堂的地步,这样的奖励有多伤人心,有多荒唐?
降低征税成本,还有一个如何降低税务机关经费支出问题。比如最近浙江淳安县税务局花270多万元购置一游艇事件,成为社会质疑的焦点。千岛湖1078个岛屿,为征税购置必要的设备本合情合理。问题是,能不能用最经济实惠的设备,收来最多的税款,而不是借着征税的名义干别的事,这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由税务机关自己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去更积极主动地收税固然是主要途径,但要想进一步降低征税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无疑应该多条腿走路。自己收是一方面,鼓励公众监督,提供更多偷税漏税的信息,通过查实这些信息同样可以实现收税的目的。这两方面并不冲突和矛盾,而是一种共同努力。既然人家帮了忙,怎么就不能大大方方地感谢一下?
通过举报获取线索惩罚偷税漏税行为,举报人的作用很重要。税务机关如果在奖金上斤斤计较,甚至就低不就高,实在太小心眼了,没算明白这笔账。这样的结果是,打击举报人的积极性,举报的少了,偷漏税的多了,税款流失更严重了。
“1元钱奖励”合法而不合理,其实是一个执法意识的问题。如果税务机构能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原则出发,从鼓励举报人的角度出发,就不难判断给予举报人几元钱奖励的反向效果。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最小的成本为国家收来尽可能多的税款,这笔账该怎么算,税务机关应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