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贪官外逃更具意义

时间:2011-09-28 14:43   来源:新民晚报

  据羊城晚报报道,原佛山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今年9月中旬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处入狱26年。此前,李因牵涉上亿住房资金被挪用一案,裸官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据悉,这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首宗案件。这也是首次适用贪官所逃国法律予以刑事制裁的一个范例。同时,根据澳方的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组织有关证人在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了远程视频有效作证指控外逃贪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

  关于外逃贪官数量和他们携带出境的资金数额,虽然至今没有公开的数据,但民众非常关心,反腐败形势不容丝毫放松。凡有贪腐官员外逃,一定会伴随巨额资金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外流。贪官外逃也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它还会像瘟疫一般,在腐败官员群体中无形传播。要遏制贪官外逃,关键是相关机构和司法部门,是不是已经真正掌握了实情、有了应对措施。

  遏制贪腐官员外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时,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动密切关联。因此,需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由权威的反腐败机构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

  近些年来,在全国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希望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通过更为积极的行政干预和司法活动,将对官员腐败犯罪的控制、惩治、追逃、追缴行动纳入统一规范,使之更具强制力。一些学者也建议避开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上某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建立赃款赃物优先追回制度,通过独立的法律程序对在逃官员提起诉讼,而这一点,已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征询意见稿。

  如果说,在多年以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反洗钱法》,也没有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机构建制和法律制定上尚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碍的话,那如今,对包括外逃官员在内的贪腐人员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行动,时机应该已经成熟,也确实到了应当有更多实质性举措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讲,防范贪腐官员外逃,也许比事后的追诉更有意义,也更能发挥正面的预防、遏制作用。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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