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处入狱26年,其侵吞并转移至澳大利亚的4000万元财产已有3000余万元收缴至国内。此案在业内反响强烈。9月27日《法制日报》大篇幅报道了此案,报道中特别强调指出,外逃贪官由澳方追诉只因无引渡条例。
的确,长期以来,我国很多的外逃贪官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反,靠着贪非法所得在外国过着花天酒地、奢侈享受的生活,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天理报应”的道德准则,动摇了人们对公理和正义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为那些腐败者和意图腐败者树立了一个作恶的典型,刺激了他们外逃的行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正如《法制日报》刊发的文章中所说的没有引渡条例。
所谓引渡条例,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抓获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指控为犯罪或者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国家的请求,在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的一项国际司法合作制度。引渡条例建立的基础是国际间共同打击犯罪,维护正义的共识。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争议,目前与我国建立引渡条例的国家还不足30个,而且大多集中在不发达国家,真正意义上的发达国家只有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而即使是在这些有引渡条例的国家,想要顺利地引渡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外逃贪官,也会有种种不可预知的观念、制度以及操作中的障碍。所以在现实中,引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贪官在事发后敢于外逃,而一些“裸官”在私下里做着外逃的准备。
打击外逃贪官当然需要不断扩大与我国建立引渡条例的国家范围,但指望这个来解决贪官外逃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差异,引渡条约的谈判过程是相当困难和漫长的。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反腐形势已不容许用那么多的时间让我们的政府与各个国家一个一个地谈、慢慢地谈了。
对打击贪官外逃来讲,个案协商比引渡条例更有效,通过个案协商,我们已经成功地从美国遣返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从加拿大遣返了赖昌星。这次李继祥在澳大利亚服法也是一个成功的司法协作范例。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李继祥的整个刑事侦查、刑事审判、非法所得的追缴以及最后的服刑都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中方提供了犯罪的证据材料。
与司法引渡相比,国际间的个案协商更具有灵活性,也更容易达成共识,所以近年来我国在打击外逃贪官上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打击和惩罚犯罪,更具有普世价值的意义了,只要我们坚定了这一点,以此为最终目的,其实什么都是可以谈,什么形式都是可以采用的。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目前我国外逃贪官最集中的三个国家,但与我国都没有引渡关系,余振东案、赖昌星案、李继祥案为我国与这三个国家开展更加广泛的司法协作、加强对外逃贪官的打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相信有了这些合作的基础,势必会对贪官外逃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为我国的反腐斗争注入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