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院可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拒不执行陕西省高院的执行指令。这种司法上的荒唐事,被当地人戏称为:榆林中院“很独立”。(9月21日中国广播网)
因为出自法官之口的“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榆林中院被网友评为司法不独立的典型;然而面对最高法的民事调解书与省高院的执行指令,榆林中院又“独立”得很。
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的司法决定,乃是最基本的法治与司法原则,这里的“下级服从上级”绝非行政隶属关系下的服从,而是对法律的服从;“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执行的决定,正是以法律的名义。
其实,榆林中院所谓的“很独立”,恰恰反映了司法的不独立——中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司法调解与执行指令,正说明它信奉的不是司法,而是行政权力;地方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归由当地任免,人财物全都受制于当地政府,那么,在地方政府与上级法院之间,地方法院领导首先要看当地政府领导的脸色行事。也就是说,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司法决定,相对而言问题并不十分严重;如果得罪了当地政府,问题可能要严重得多,法院领导的官帽首先是掌握在地方领导手中。所以,起诉当地政府的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办”,要先和政府商量;而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决定,就不用商量。
然而,榆林中院这种“很独立”,毕竟太离谱,偏离法治轨道太远,对法律与司法尊严、公信力的伤害也是不可估量的;于法治国家来说,更是一个大笑话。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能让一个中院甘冒法律之大不韪,竟做出这等荒唐之事?又是谁在背后给中院的某些领导和法官撑腰?有无利益背景?如果说,天下没有无缘无故地悖逆常势,榆林中院的荒唐中必有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