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该条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修订。此规定属国内首次,将于9月1日起实施。(8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四川的这条规定有点让人看不懂。城市供水水质情况事关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理应属于公开信息,为何非要将其搞成“秘密”藏着掖着呢?
据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如山介绍,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于是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
说到底,出台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无非还是为了“稳定”的需要。可是,对于“成都市水质不合格”的消息是否属实,相关方面似乎并未做出明确说明。假如此消息不属实,那么消息的发布者就涉嫌造谣惑众,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假如此消息属实,有人将关乎百姓生命安全的信息发布出去,难道不应该吗?
之所以有人或者有单位“擅自”发布供水水质信息,也有可能是因为相关部门未能在信息公开上做到及时、透明。从这个角度来看,该规定在客观上未尝不是为将来“捂盖子”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