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不能顾了权利忽视公平

时间:2011-08-16 15:14   来源:浙江在线
  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肯定有其大背景和现实意义,也从一个侧面反映房产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尤其是对离婚当事人来说,房产成了财产中的大头,也成了财产分割时的死结。法律对财产关系作出约束,明文界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应该有利于减少婚姻争讼,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话说,呼亲唤友、欢天喜地拜堂成亲的男女,对“百年好合,白头到老”有着更多的期待,极少有人会在结婚时就想着离婚。但好的期待不一定都有好的结果,缘尽情绝时分手也在所难免。只是有人随心所欲视婚姻为绝对“自由”,更有人借婚恋敛财,如经常见诸报端的骗财骗色的“小白脸”及“小三”。从这个角度说,“解释(三)”至少能遏制一些以谋财等为目的的非正常婚姻。

  我注意到网民对此事的评论,正反观点参半。肯定者认为,“解释(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各方婚前房产,无论是对结婚还是离婚,客观上是利大于弊的。这样,消除了彼此对离婚后“一半财产被抢”的担忧,使得一些以谋财为目的男女止于“温柔床”前,尤其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大宗财产有了法律保障。否定和质疑者认为,这会加大“随意离婚”的风险,尤其会推高“80后”人群的离婚率,而且迫使双方父母和亲友团也加入到“离婚战”中。

  按照传统习俗,婚恋双方一般由男方置房为多,女方则掏钱用于其他方面。如果这一对夫妻结婚若干年后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着孩子离去,有的可能还为生育孩子辞了工,岂不成了“无产阶级”?这样的话,妇女儿童的权益明显被大打折扣。有女性网民质问: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同理,婚前购房是女方,男方婚姻期间挣的钱都家用了,离婚后让他也一无所有,这同样显失公平。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必然把债务的压力带进婚姻,必然让另一方更多地付出生活成本,这一道家庭伦理的新难题,谁解?

  还有一种社会弊端不得不予考量,那就是有关“小三”的事。尽管“小三”行为不被多数人认可,而且还被人厌恶,但毕竟不是她一个人的错,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解释(三)”的语境下,一些有钱有势的男人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玩转“小三”等第三者,反正最后她们非但得不到“补偿”,而且还丢尽颜面与尊严。这无疑不是婚姻法立法的初衷与原则,也无疑不是良知者愿意看到的。

  看来,“解释(三)”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好在它尚处“征求意见稿”,没有正式实施。期待立法部门综合各家之言,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司法解释作更细化的规定,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刀切、简单化带来的新矛盾和新难题,以有利于婚姻关系、伦理道德、公平法则的长足进步。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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