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舱限时起飞不如明确赔偿责任

时间:2011-08-16 13:55   来源:西安晚报

  民航局副局长夏兴华8月13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在日常航班正常工作中,延误超过2小时的航班,空管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飞机起飞,并确保已关舱门的航班在30分钟内起飞。

  针对“关舱后必须在30分钟内起飞”的限时政策,不仅公众持怀疑态度,就连航空公司也担心不具备可行性。为何公众对“关舱时间”如此敏感,这是因为“关舱时间”和航班延误时间有着莫大关系。民航局2004年出台有关航班延误的补偿方案后,航班延误已经成为乘客与航空公司矛盾的焦点之一。而近年来,民航局正在重拳整治航班延误,甚至将航线的航权与航班延误率直接挂钩。正是由于乘客和民航管理方对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高压”态度,航空公司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航班延误,其中准点关闭舱门就是一项规避方式。对于航空公司而言,飞机什么时候起飞不重要,只要准点关闭了舱门,即便乘客在飞机上等候再长时间,航空公司也不会承担延误赔偿的责任。

  这样的“霸王条款”无疑侵犯了乘客的索赔权利。民航局现在要求航空公司在关闭舱门后30分钟内必须起飞,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维护乘客的权利,但乘客也清楚,飞机什么时候起飞,航空公司也没有完全的决定权。至于为何必须关舱门,在航空公司看来这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你舱门未关闭塔台就不允许进入流控队列,一旦遇到飞机需要排队你将排在最后一个,造成进一步的延误。但在国外进入排队队列是允许开着舱门的,在这个问题上航空公司是被管理方。另外,航空公司认为登机关舱后就不应再计作航班延误之列,这是因为“相比让旅客在候机楼等待,这种方式更加消耗成本,因为发动机在不停工作。”

  航空公司总是有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有些是公众能理解的,有些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仅仅凭借一句“关舱后必须在30分钟内起飞”的限时政策恐怕远远不能缓解乘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由于航空管制等多种原因存在,延误后的航班很难得到具体的起飞时间。在航空公司和空管部门博弈的时候,乘客不能成为“牺牲品”。既然“关舱限时起飞”政策有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倒不如直接明确飞机延误时间的起始标准,明确航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来得实际。事实上,国外有的国家完全是以飞机起飞时间为准,民航总局若真心实意维护乘客权利,这方面不是没有可借鉴的“国际惯例”。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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