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安乐死”在荷兰、日本、瑞士等国家已经合法化,但在我国,“安乐死”是违法的,我们依然尊崇生命权至上原则。因此,邓某帮助母亲“安乐死”已经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在所难免。
但是,即使邓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成立,在量刑定罪上,也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以身试法理所当然获罪,这体现了法律的神圣与威严,而酌情判决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以及人性化一面。
邓某细心服侍患病母亲十多年,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孝顺,其至诚至孝乡邻有目共睹。可以想见,这样一位大孝子,面对母亲十多年遭受疾病折磨却又无法解脱的无奈,其内心也在经受怎样的煎熬?“在母亲的不断请求下购买、喂服母亲农药以帮助母亲自杀、脱离疾病的折磨”时,作为儿子的邓某,其身心无疑承受了法律、伦理、道德、世俗等多重拷问。
邓某“以身试法”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帮助母亲摆脱疾病长久折磨的痛苦。
邓某助母亲“安乐死”,与悲情母溺死脑瘫双胞胎何其相似,相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邓某与悲情母亲韩群凤一样——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而且都是为了帮助骨肉亲人摆脱活着的痛苦。法律判决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既然韩群凤已经获轻判,邓某也理应得到相同量刑判决,况且邓某还不是主动犯罪,而是在患病母亲反复请求下被动实施。
笔者相信,只要“安乐死”不入法,像这样让人们在法律与人情之间无尽纠结的案件,还会继续出现。与其不断让民众不断纠结,不如尽快将“安乐死”入法问题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因担心有人“被安乐死”而忽略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情合理选择,是典型的因噎废食或者说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