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要明确举办者权利
时间:2011-06-13 13: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要开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一定要给民办学校举办者充分的选择。他可以选择把教育投资变成捐献,可以放弃回报,放弃过程利益,也放弃学校的最终产权。但是,积极的制度引导,也应该让他可以选择是教育投资,可以要回报,要过程利益,也要学校的最终产权。同时,他也可以选择把教育投资变成捐献,但不放弃回收成本,不放弃某一时期的过程利益,但却放弃学校的最终产权;或者他也可以选择把教育投资变成捐献,放弃回报,放弃全过程利益,但却不放弃学校的最终产权。
如果有一个教育投资者选择把教育投资变成捐献,放弃回报,放弃过程利益,积极关注学校的发展,但不放弃学校的最终产权,甚至把学校作为一种“家族的”责任传至下一代、下下一代。这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对社会又有什么不好呢?你可以要求或动员教育投资者自愿地不要求利益回报,但你不能对已经愿意作出如此贡献的人强制实行应有的物权的全面“剥夺”!
如果分类管理不能调动大多数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而是迫使他们在政治上采取“鸵鸟”对策、只好采取不负责任的不断对学校实行“盘剥”的手段来获取利益,那么这种“分类”一定不是国家利益所需要的!
有人说,国外的私立学校就是没有要求回报、没有产权的。中国的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这是对事实的误解,是没深入比较研究国内外私立教育的一种含混偏颇的认识。
全世界公认的是:教育是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本应是国家的事。在美国私立学校,实际上是没有所谓的产权概念,而只是一个治权问题。是谁控制和管理这些学校的资产呢?是董事会。本届董事会产生下届董事会,董事会就本着一条“谁能帮助学校发展,谁能保证学校的发展方向”,就吸收谁进董事会。哈佛大学是哈佛捐款办起来的,斯坦福大学是斯坦福捐款办起来的,其他私立学校也大致一样。为什么西方国家的私立学校举办出资者不要求产权呢?这是因为私立学校都是国人捐资办起来的。他们有钱的大老板及很多普通的老百姓愿意捐资办学,关键在于这些国家有一套对捐赠的社会认可的政策和环境,就是你今天能捐款给公益事业多少,国家就会从你今后的应税额上给予减除。
从中可以看出,国外私立学校只不过是由特有公益心的人(机构)先用自己的钱代国家预支办起来的,她本质上还是由国家的税收建立起来。换句话说,对公益事业的捐款者所捐的款,就是捐款者自己原本应该在今后缴交给国家来办公共事业的应税额。但由于举办者的诚实、积极和特定价值观指向,拿出来支持了社会公益事业。也就是说,把原本自己今后应该缴交给国家来办公共事业的应税额给了学校,当然就不可能向学校要求产权和利润了。这是一种自觉,也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同时还给自己由此带来了特别的监管或治理学校的权力和彰显积极为公、诚信社会的形象。
中国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为什么要的不仅仅是“治”权呢?这是因为,学校的举办出资者所投的款,是原本可以不拿出来给国家办公共事业,属于他自己的私有财产。但由于其特定价值观指向,拿出来支持了社会公益事业,使得国家教育资源大大增加。但由于没有发达国家的那种减免税政策,实际上使自己当时的实际财富或收入减少了。它是给举办出资者自己带来了特别彰显的积极为公益的形象,但它也是一种运作资本的意向,是一种社会权利的追求,而决不能被看成是一种应有的公益“义务”! 既然不是应尽的公益“义务”,他要求投入教育的资产保值增值、不被占有或丢弃而拥有完全的举办权,就是天经地义的了;确实,现在也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学校归“公”捐献,但这只能说明这个人的品格更“高尚”,但并不等于代表了“应该”或“规律”。因此,没有以上所述的配套的税收减免及土地使用制度等的全面接轨,中国的民办教育不可能像国外的“私立教育”那样。
特别要说的是,任何人举办任何事业都需要不断发展。滚动发展一定要不断有节余,但不一定意味着教育事业就必然会有结余。结余一定是精心经营的结果。民办学校具备的精心经营的积极机制一定不能变成挫败民办教育发展及其举办者的锐利武器。
总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一定不是一个权宜之计。明确举办者的权利也一定是积极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有效制度安排。必须让那些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的人首先感觉到不吃亏、不促退。一定要用足用够《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对民办学校“要给予扶持和奖励”这几个字,这样,民办教育才有可能得到大力有序的发展。(张铁明 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