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的板子不能又打在消费者身上

时间:2011-05-31 10:56   来源:红网

  近日,公安部等四部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以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5月30日新京报)

  出台政策必须严谨,但并不意味着要冷冰冰的,毫无温情可言,如果不能温情一点,那至少也应该恪守公平的底线。在关于超标电动车的问题上,自2009年10月“电摩国标”出台起,便存在不少政策盲点和弱点,在沉寂一年之后,新政策再次横空出世,关于超标电动车的如何处理的盲点有了答案,但此新政却并未有明显的进步之处。

  在电动车超标这个问题上,政策制定者始终未能走出因循守旧的窠臼,我们看到所谓的电动车超标所因循的居然是10年前的制定的标准,电动车产业在近几年发展如此迅速,在产品标准上也应该与时俱进,而不是让迅猛发展的电动车技术去满足十年前的标准,在参照标准这个问题上,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说之所以因循10年前的标准,是从交通安全这个角度的考量,这倒也不可厚非,如果是这样的话,要把关的应该是电动车的生产上,无论是电动车的设计,还是在电动车的流水线上,都应该把这个标准贯彻到底,如果在一开始,我们的生产监管部门,就能严格按照电动车标准,督促厂家生产出能安全行驶的电动车,没有不超标的电动车上市,又何来如今一举呢。

  好吧,既然一切都已经发生,现在再次重申电动车标准,虽是亡羊补牢,却也时犹未晚。按照四部委通知,超标的电动车将面临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的方式淘汰,限期淘汰超标车倒也是一良策,但也意味着消费者将不得已折价淘汰自己的电动车,因此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对于淘汰超标电动车所造成的成本,不能让消费者买单,从一定程度上讲,消费者也是受害者。监管上的不到位,导致的生产上的失序,最终所造成的损失和成本是不能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可行的方式应该是对强制淘汰的电动车所有者应有一定的补偿,补偿的主体是生产厂家,未尽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也应该因此被问责。

  遗憾的是,我们的有关部门似乎总热衷于将板子拍在消费者身上,日前在关于限塑令这个问题上,出台的政策始终盯着老百姓的左右手,只限制消费者在老百姓在公共场所使用塑料袋,却在限制塑料袋的生产上未有铁腕。

  回到电动车超标这个问题上,政策的制定者至少能弄明白两个问题:第一,所谓的超标,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超标,标准能否及时更新以符合现实需要;第二,在淘汰超标电动车上,要分清究竟是谁的责任。而不是不动声色地将板子拍在老百姓身上。(高亚洲)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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