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基金不能成为“谜基金”

时间:2011-05-17 10: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8年年底,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中国乳制品协会牵头,由22家涉案企业集体出资成立了总额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作为对毒奶粉事件近30万名被确证患儿的善后措施。然而,时隔不到两年半,该基金近况成谜,相关行业组织称之为“机密”。(《瞭望东方周刊》5月16日)

  在三年前那场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中,医疗赔偿基金的成立给公众带来些许慰藉。对近30万名被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后,22家涉案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医疗赔偿基金,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予以免费治疗。此举一度入选2008年度十大公益事件,除了表达问题奶企的悔意和承担企业责任外,公众更希望它能为今后的商业行为受害者赔偿建立一种可行模式。

  然而,当三聚氰胺的阴霾尚未完全散尽,赔偿基金已然成为疑云重重的“谜基金”。不仅22家涉案企业出资标准成谜,连赔偿基金两年来的赔偿情况、管理运作方式、现金余额都已成谜。记者试图追踪一些情况,但相关机构、企业却以“国家机密”为由百般推脱。有些患儿家长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进入赔偿范围,法律援助律师就此向相关方面反映情况,却被有关部门相互踢皮球。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在其《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一书中,将大规模交通事故、大型客运工具事故、环境事故、缺陷产品造成的大规模侵权、大型社会活动中的大规模侵权等归入“大规模侵权”。对于“大规模侵权”的受害者而言,不予赔偿不足以维护社会正义,但由于人数众多,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又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这也被实践证明效果良好。一方面,可以及时救济为数众多的受害者,使其迅速获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同时,为未来可能发现的被侵权人损害尤其是潜伏性的人身损害提供救济途径和财力资源。最近的典型事例就是,2010年墨西哥湾石油泄露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迅速拿出200亿美元成立救助基金,用于油污清除与损害赔偿。

  不过,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成谜,不由得让公众对其救济效果心存疑虑。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代表通报救济(赔偿)基金款项的筹集和发放情况,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所在。相比而言,数额庞大的社保基金都会定期发布报告,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缘何2亿元三聚氰胺赔偿基金却成为“国家机密”?在知情权和监督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基金使用不会“跑冒滴漏”,成为任人宰割的“唐僧肉”?

  一言以蔽之,赔偿基金成为“谜基金”,暴露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制度的法律空白。尽管《侵权责任法》等实体法对于建立赔偿基金制度具有理论支撑,但至今没有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同时,赔偿基金是专项用于救济和赔偿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基金,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也不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鉴于此,围绕大规模侵权救济(赔偿)基金的立法,应尽快提到议程上来。唯有以法律形式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侵权人的捐助与免诉协议等问题予以明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基金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才能避免赔偿基金沦为滋生猫腻的“谜基金”。(张遇哲)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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